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35歲民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⒌所示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⒍所列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拾年、附表編號⒎所列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⒍、⒎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君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連續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 │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品 │品 ││ │槍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月 ││ │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 │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4 項、12條4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 項 ││ │項 │ │ │├──────┼──────────┼────────┼────────┤│ 犯罪日期 │ 91年8月30日 │91年4月間某日起 │91年4月間某日起 ││ │ │至91年10月27日 │至91年10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緝││及案號 │署91年度偵字第5080號│字第134號及移送併案92年度毒偵字第 ││ │ │118號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案號│ 91年度訴字第660號 │ 92年度訴字第43號 ││最 後├──┼──────────┼─────────────────┤│事實審│判決│ 92年2月27日 │ 92年3月28日 ││ │日期│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案號│ 91年度訴字第660號 │ 92年度訴字第43號 ││ 確定 ├──┼──────────┼─────────────────┤│ 判決 │判決│ 92年3月24日 │ 92年4月19日 ││ │確定│ │ ││ │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15日 ││公權期間或罰│金部分已執行完畢不予│ │ ││金額 │減刑)。 │ │ │├──────┼──────────┼────────┴────────┤│ 附 註 │新竹地檢92執字第627 │ 苗栗地檢92執字第635號 ││ │號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 │├──────┬──────┬───────┬──────┬──────┤│ 編 號 │ 4 │ 5 │ 6 │ 7 │├──────┼──────┼───────┼──────┼──────┤│ 罪 名 │過失傷害人致│駕駛動力交通工│連續販賣第一│連續販賣第二││ │重傷 │具肇事,致人受│級毒品 │級毒品 ││ │ │傷而逃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4年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84 條│刑法第185條之4│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第1項 │ │條例第4條第1│條例第4條第2││ │ │ │項 │項 │├──────┼──────┴───────┼──────┼──────┤│ 犯罪日期 │ 90年9月23日 │91年3、4月間│91年3、4月間││ │ │某日起至91年│某日起至91年││ │ │9月間某日 │8月30日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及案號 │偵字第449號 │度偵字第1780號及移送併案95││ │ │年度偵字第2499號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案號│ 92年度交訴字第44號 │ 95年度訴字第125號 ││最 後├──┼──────────────┼─────────────┤│事實審│判決│ 92年11月18日 │ 96年3月29日 ││ │日期│ │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 │案號│ 92年度交訴字第44號 │ 95年度訴字第125號 ││ 確定 ├──┼──────────────┼─────────────┤│ 判決 │判決│ 92年12月1日 │ ││ │確定│ │ 96年5月9日 ││ │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 │ ││九十六年罪犯│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予減刑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4 年││公權期間或罰│ │ │(不予減刑)│(不予減刑)││金額 │ │ │ │ │├──────┼──────┴───────┼──────┴──────┤│ 附 註 │苗栗地檢92年度執字第1688號 │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