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5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徐宏澤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02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中偽造文書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伍次,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名稱增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量刑之理由:爰審酌被告僅因懷疑告訴人所發表之國科會報告有抄襲其妻甲○○文章之嫌,即率然利用其電腦方面之專業技能,冒用告訴人所任職之國立聯合大學(下稱聯合大學)校長丁○○、同校理工學院院長戊○○、南台科技大學丙○○教授及己○○律師之名義發送電子郵件至告訴人之電子信箱,其內容或以校長名義指責告訴人,聯合大學的臉被告訴人丟盡了,要求告訴人趕快辭職;或以理工學院院長名義指責告訴人還有什麼臉教課,要求告訴人辭去系主任及副院長職務,企圖挑起同僚間之猜忌仇恨,造成告訴人心理壓力,並刻意貶抑告訴人之人格,欲使告訴人無法繼續在聯合大學授課,被告逞一時之快,卻對被冒名之人及告訴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被告身為高級知識份子(任職於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研發技正),卻無法克制自己情緒,恣意傷害他人,惡行非輕。又被告犯後雖已取得被害人之一丙○○教授之原諒,然其取得之原因係以被告之妻甲○○同意不追究丙○○教授之法律責任及不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提出質疑,作為交換條件,此有承諾書及聲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89 、190 頁),難認係獲得被害人真誠之諒解。另審諸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2 項。㈡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51條第5 款。
四、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部分,準用同法第45
4 條第2 項規定,逕引用起訴書所載。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附表:
┌──┬─────┬──────┬────────┐│編號│寄送電子郵│冒名對象暨所│郵件內容暨雅虎奇││ │件之時間暨│使用電子郵件│摩新聞主旨 ││ │IP位置 │帳號 │ │├──┼─────┼──────┼────────┤│ 1 │97.03.04 │丁○○(pres│高教授,全校教職││ │(122.126.│ident@nuu.ed│員大概都已經知道││ │3.196) │u.tw) │你的官司!聯合大││ │ │ │學的臉真是被您丟││ │ │ │盡了!你還是趕快││ │ │ │自己請辭罷!/「 ││ │ │ │論文涉抄襲判賠20││ │ │ │萬 撤銷學位」 │├──┼─────┼──────┼────────┤│ 2 │97.03.08(│丙○○(jcle│看看別人再想想自││ │122.126.18│e@mail.stut.│己!你什麼時候用││ │224) │edu.tw) │心做過研究,只會││ │ │ │取巧走偏門,這次││ │ │ │踢到鐵板也害到我││ │ │ │了!/「成大特聘 ││ │ │ │教授張冠諒辭世成││ │ │ │大師生哀痛」 │├──┼─────┼──────┼────────┤│ 3 │97.03.20(│同上 │高教授,抄襲醜事││ │122.126.6.│ │會不會敗露?被你││ │14) │ │害慘了!/「校長 ││ │ │ │也作弊!老師攝影││ │ │ │作品學生名義參賽││ │ │ │拿獎」 │├──┼─────┼──────┼────────┤│ 4 │97.03.20(│己○○(serv│高教授,你提供給││ │122.126.6.│ice@lordlaw.│我太多似是而非的││ │14) │com.tw) │證據,跟這位校長││ │ │ │一樣!我律師的清││ │ │ │譽恐毀於一旦,怎││ │ │ │麼繼續幫你打官司││ │ │ │?/「校長也作弊 ││ │ │ │!老師攝影作品 ││ │ │ │學生名義參賽拿獎││ │ │ │」 │├──┼─────┼──────┼────────┤│ 5 │97.04.06(│戊○○(mhhs│高教授,在教育界││ │122.126.20│u@nuu.edu.tw│抄襲是最沒德的,││ │67) │) │還有什麼臉教課?││ │ │ │怎沒先自請辭系主││ │ │ │任與副院長職務!││ │ │ │/馬:沒德危害比 ││ │ │ │沒才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