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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易字第 9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2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號之1二(現在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09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拾壹次,每次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妨害自由及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9 日以97年度易字第29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於97年6 月2 日確定,並於97年11月9 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復有下列詐欺取財之犯行:

(1)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8 月25日下午3 時許,在苗栗縣○○鎮○○里○○鄰○○路○ 號「祥順機車行」,向機車行老闆子○○佯稱:欲前往竹南火車站,因沒有交通工具,需借用機車,約10分鐘即可返還機車云云,致子○○因此陷於錯誤,同意將車牌號碼000 0000 號輕型機車借給甲○○使用,甲○○騙得該輛機車後,除供己代步之用外,另自98年9 月中旬起某日起,騎乘該輛機車,在竹南鎮地區,利用年底三合一選舉期間接近之機會,假藉自己係苗栗縣議員寅○○之姪子或助理,在苗栗縣竹南鎮到處騙錢,之後,甲○○知悉警方追查該案,始於同年9 月21日下午6 時50分許,託不知情之劉木來將該輛機車牽還給子○○。

(2)甲○○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步或騎乘上開機車,利用98年底三合一選舉期間接近之機會,向附表所示之戊○○、丁○○、乙○○○、壬○○、己○○、丙○○、丑○○、庚○○、卯○○、辛○○○、癸○○等11人佯稱:伊係苗栗縣議員寅○○之姪子,因拜票或需載送礦泉水至廟裡,其機車缺錢加油需借錢云云,或以假藉係寅○○之助理,因外出拜票沒錢加油需借錢云云,致使戊○○等人誤以為真,除附表編號2 之丁○○因身上無錢未交付外,其餘之人均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及財物。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員警,接獲情資展開調查後鎖定甲○○,再持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準備將甲○○拘提到案,惟在拘票尚未生效前,先於98年9 月23日晚上11時多,在苗栗縣竹南鎮市○○○街口,發現甲○○行蹤,警方告知甲○○是否願意配合辦案,甲○○表示願意到該派出所說明,並向警方坦承全部犯行。

(二)案經子○○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詐騙機車部分(98年度選他字第77號偵查卷):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

(2)被害人子○○、寅○○於警詢時之陳述。

(3)證人劉木來於警詢時之證述。

(4)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3張。

(5)被害人子○○及證人劉木來指認被告甲○○相片各1 張。

(6)證人劉木來指認照片2張。

(7)被害人子○○領回機車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二)詐騙現金部分(98年度偵字第5095號偵查卷):

(1)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

(2)被害人戊○○、丁○○、乙○○○、壬○○、己○○、丙○○、丑○○、庚○○、卯○○、辛○○○、癸○○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3)被害人丙○○、丑○○、戊○○指認被告甲○○相片1 張。

(4)被害人庚○○、丙○○、戊○○、丑○○指認照片2張。

(5)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3張。

(6)被告甲○○指認詐騙地點照片22張。

(7)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1紙及所附被告進入派出所照片2張。

(8)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甲○○年富力壯,不思靠自己勞力賺錢,竟貪圖不法所得,利用社會上充滿愛心之人性弱點,在苗栗縣竹南鎮一帶活動,四處尋找詐騙對象,假借各種光怪陸離理由,向被害人詐騙機車或財物,並將詐騙所得之現金,均供己花用一空,理應重罰,惟念其詐騙手段相當平和,每次詐騙所得之現金不多,且已將詐騙來之機車歸還被害人,被害人損失不大,犯後又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及所詐騙機車之價值較高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 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 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采瑜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 地點 │被害人 │ 詐騙之方式及金額 │所犯罪名及判處之刑度 │├──┼────┼───────┼─────┼─────────────┼───────────────┤│ 1. │98年9 月│苗栗縣竹南鎮營│戊○○ │佯稱係寅○○之助理,因拜票│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中旬某日│盤里3 鄰建國路│ │沒錢加油欲借錢云云,詐騙7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上午8 時│66號 │ │百元得手。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分許 │ │ │ │ │├──┼────┼───────┼─────┼─────────────┼───────────────┤│ 2. │98年9 月│苗栗縣竹南鎮竹│丁○○ │佯稱係寅○○之姪子,沒錢加│甲○○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 │中旬某日│興里3 鄰竹圍街│ │油欲借錢云云,但因被害人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上午10時│62巷22號 │ │沒錢,因此詐騙未遂。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 │ │ │ │├──┼────┼───────┼─────┼─────────────┼───────────────┤│ 3. │98年9 月│苗栗縣竹南鎮大│乙○○○ │佯稱係寅○○之姪子,沒錢加│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16日下午│厝里20鄰環市路│ │油欲借錢,詐騙5 百元得手。│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3時許 │2 段18巷5 號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4. │98年9 月│苗栗縣竹南鎮竹│壬○○ │佯稱係寅○○之姪子,因載水│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17日上午│興里3 鄰竹圍街│ │沒油需要塑膠桶及手頭不方便│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6 時30分│62巷4號 │ │云云,詐騙50元及塑膠桶1 個│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 │ │得手。 │ │├──┼────┼───────┼─────┼─────────────┼───────────────┤│ 5. │98年9 月│苗栗縣竹南鎮聖│己○○ │佯稱係寅○○之姪兒,沒錢加│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18日下午│福里14鄰建國路│ │油欲借錢云云,詐騙7 百元得│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3 時20分│288 巷138 弄7 │ │手。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之2號 │ │ │ │├──┼────┼───────┼─────┼─────────────┼───────────────┤│ 6. │98年9 月│苗栗縣竹南鎮海│丙○○ │佯稱係寅○○之姪子,沒錢加│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19日下午│口里2鄰17號 │ │油欲借錢云云,詐騙1 千元得│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7 時許 │ │ │手。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7. │98年9 月│苗栗縣竹南鎮聖│丑○○ │佯稱係寅○○之姪子,沒錢加│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20日上午│福里建國路288 │ │油欲借錢云云,詐騙1 千元(│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10時許 │巷105弄8號 │ │起訴書誤為5 百元)得手。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8. │98年9 月│苗栗縣竹南鎮佳│庚○○ │佯稱係寅○○之姪子,先借用│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21日上午│興里3 鄰光復路│ │電話因無人接聽,再佯稱欲送│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8 時15分│404 號 │ │水至廟裡沒帶錢欲借錢云云,│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 │ │詐騙50元得手。 │ ││ │ │ │ │ │ │├──┼────┼───────┼─────┼─────────────┼───────────────┤│ 9. │98年9 月│苗栗縣竹南鎮大│卯○○ │佯稱係寅○○之姪子,因拜票│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21日上午│埔里仁愛路1110│ │車輛故障需借錢云云,詐騙5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9 時許 │巷7 弄30號 │ │百元得手。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0.│98年9 月│苗栗縣竹南鎮大│辛○○○ │佯稱係寅○○之姪子,因拜票│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21日上午│埔里7鄰100號 │ │車輛故障需借錢云云,詐騙59│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10時30分│ │ │0 元得手。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 │ │ │ │├──┼────┼───────┼─────┼─────────────┼───────────────┤│ 11.│98年9 月│苗栗縣竹南鎮大│癸○○ │佯稱係寅○○之助理,因拜票│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22日下午│厝里10鄰獅山3 │ │機車沒油需借錢云云,詐騙1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7 時50分│之2 號 │ │千元。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許 │ │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