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件聲請書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