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苗秩易字第9號聲 請 人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 處 罰人 甲○○
號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5 月14日98年度苗秩字第30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以民國98年8 月6 日南警偵社維字第0980016146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易處拘留參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5 月5 日以南警偵社維字第0980009231號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於98年5 月14日以98年度苗秩字第30號裁定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折算1 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新台幣3,000 元未繳,以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應易以拘留3 日,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