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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苗簡字第 9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94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明知為偽農藥,而意圖販賣而儲藏,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農藥「威力180」貳拾伍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查獲偽農藥數量、犯罪對農業生產、農藥管理、生態環境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威力180 」25瓶,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為抽樣檢驗,結果顯示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並含有未登記之『avermectins 』成分,屬農藥管理法第7 條第1 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偽農藥,依農藥管理法第5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

450 條第1 項。

(二)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農藥管理法第4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

二、將第24條第1項第2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3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5227號被 告 甲○○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三灣鄉銅鏡村8鄰大銅鑼圈98之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業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設址苗栗縣三灣鄉銅鏡村8鄰大銅鑼圈98之3號「東山農業資材行」之負責人,並實際從事販賣農藥之工作。其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或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之農藥,均屬偽農藥,依法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竟基於販賣偽農藥而營利之犯意,於民國98年3月18日,以每瓶新台幣下同250至260元之價格購入未明確標示成分與使用說明之「威力180」殺蟲劑30瓶後,隨即將該「威力180」偽農藥30瓶儲藏在上開「東山農業資材行」店內,伺機以每瓶450元之價格販賣營利。嗣於98年4月7日,經警前往謝松佑上開「東山農業資材行」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尚未販出之偽農藥「威力180」25瓶。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扣押之「威力180」採樣送驗,結果為含有未登記之『avermectins』成分之偽農藥並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供參。

本案之事證明確,被告意圖販賣偽農藥而陳列、儲藏之犯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農業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請依法論科。扣案之偽農藥「威力180」25瓶,請依農藥管理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葉柏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裁判日期: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