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選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信 旭
法 官 林 卉 聆法 官 羅 貞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慧 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