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98年度附民字第61號98年度附民字第98號98年度附民字第100號98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 告 EMIS原 告 PARIYAH原 告 SANTIWEN原 告 NENI原 告 DARMINIH原 告 ALAWIYAH原 告 IDA PARWA原 告 SUPARTI原 告 RASTEM原 告 CASNINGKE原 告 甲000 0000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被 告 己○○
號被 告 庚○○
弄19號被 告 丑○○
號12樓被 告 癸○○
之1被 告 寅○○
9弄7號被 告 壬○○
2樓被 告 辛○○
56號被 告 戊○○
號被 告 丁○○
6之4號被 告 乙00000000被 告 丙00000000被 告 子○○
號5樓之被 告 卯○○
4號巷13弄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