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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3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10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辛○○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辛○○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事 實

一、辛○○與乙○○有債務糾紛,二人於民國97年10月21日,在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497 號清償債務事件審理時成立和解,辛○○承諾給付乙○○新臺幣(下同)38萬元及利息。惟辛○○因無力償還上述債務,乙○○乃於98年7 月2 日下午4時許,前往辛○○位於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2 鄰興隆33之1號之住處外,高舉以竹竿為柄、上黏附「欠債還錢」標語之紙牌,並朝辛○○住處呼喊「欠債還錢」等語以示抗議。辛○○因覺顏面無光,心生怒意,未及穿鞋立刻持菜刀1 把衝出戶外,欲將乙○○驅離及取下前述標語,雙方因而發生爭執,辛○○竟即揮舉菜刀作勢砍殺乙○○,並向乙○○恫稱: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語,以此加害乙○○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之安全,並指乙○○係畜牲而公然侮辱乙○○○○○路將乙○○逼出其住處之巷弄外始罷手。

二、案經乙○○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辛○○對於下列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的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參審卷第29頁、99年7 月6 日審判筆錄第2 至5頁),且無違法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形,本院自得將之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附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辛○○否認有恐嚇、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當時伊於家裡的儲藏室分割香蕉,聽得外頭有叫喊聲,即外出查看,發現告訴人乙○○立於屋前庭院,手舉1 長約1.5 公尺之竹棍,棍上有一橫牌,牌上書有辛○○欠債還錢字樣,並大呼辛○○欠債還錢。告訴人此舉業已引起鄰居注意,伊一時難忍激憤,上前理論,因急於走出屋外,思慮未周,未將手上之菜刀放下,持菜刀步出大門與告訴人爭論。伊欲扯下欠債還錢字牌,並驅趕告訴人離開,告訴人即倒轉舉牌,以竹棍正對伊胸前直戳,伊便揮刀將竹棍格開自衛,如此一來一往,告訴人逐漸退出巷道,伊即折返家中。伊雖持刀,但絕未揮舉菜刀作勢砍殺告訴人,亦未有恐嚇危害告訴人生命或身體之言語,也沒有罵告訴人畜生、殺掉給狗吃等語。

三、惟查:㈠證人即告訴人乙○○證稱:「(問:98年7 月2 日下午4 時

許,你是否有去辛○○家要他還錢?)我有去,我一個人騎機車拿標語去他家。」、「(問:標語寫什麼?)『欠債還錢』。」、「(問:到他家以後你有做什麼行為?)我站在那裡拿著標語。」、「(問:你是站在那裡還是有說話?)我站在那裡拿著標語,說『欠債還錢』」、「(問:他聽到以後有什麼反應?)他拿刀子出來揮砍我。」、「(問:什麼刀子?)菜刀,一面講話一面『ㄅ一ㄤˋ』一聲走出來。」、「(問:為什麼會有『ㄅ一ㄤˋ』一聲?)他推開門的聲音,嘴巴一直講話我聽不清楚,因為太遠了。」、「(問:然後他出來之後對你做什麼呢?)他拿著菜刀準備要砍我。」、「(問:砍你哪裡?)砍我的頭、臉、耳朵、眉毛,幾乎接觸到皮膚的地方,使我的生命受到威脅,我很怕。」、「(問:你被他砍之後,有做什麼反應?)第一個反應是我要往後退,保護我自己。然後他就開始對我砍、刺。」、「(問:你有用什麼東西擋?)我用標語的小竹竿作防禦,我並沒有戳他。」、「(問:那個小竹竿多長?)大概差不多一米,小指的粗細,標語是粘在竹竿上。」、「(問:他在砍的時候,有對你說什麼?)他砍我的時候說『殺殺殺、刺刺刺』說要殺我、刺我等恐嚇我。」、「(問:他有沒有罵你畜牲?)有,他罵我畜生、我要把你殺死刺死餵狗。」、「(問:他有砍到你嗎?)砍到我的皮膚、耳朵下面,他並不是撥打竹子。」、「(問:最後你如何逃脫?)他在瘋狂之下砍我、恐嚇我,有一個穿紅色衣服的人可能是他親戚把他抱著。」、「(問:男的還是女的?)可能是女的。」、「(問:現場有誰看到?)我跟辛○○兩人,以及證人庚○○。」、「(問:庚○○為什麼會在那裡?)我不清楚。」、「(問:你去的時候有跟庚○○約要一起去嗎?)沒有,我單獨自己去的。」、、「(被告問:你與甲○○○的關係為何?)我不熟。」、「(被告問:你是否知道司法人權協會?)知道。」、、「(被告問:你與庚○○的關係為何?)不熟。」、「(被告問:你是否曾經就訴訟的事情請教過他?)就查封的事情有。」、、「(被告問:案發當時辛○○追殺你,大概追殺多遠的距離?)60米左右。」、、「(被告問:98年7 月2 日你在警詢稱辛○○手持菜刀恐嚇說『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語,講完之後持刀追你大約有60公尺,辛○○的太太也一起過來阻止辛○○,是否屬實?)一個穿紅衣服的人,我不曉得是誰,但是辛○○是背對著紅衣服的人,紅衣服的人根本聽不到辛○○在前面說什麼。」、「(被告問:辛○○先持刀恐嚇說『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語,還是講完之後才持刀追砍你?)是刀子一砍,砍砍殺殺就講了。中間那段是偷砍我,一面恐嚇,至於恐嚇內容很多,第3 段就是一直拿刀追殺我。」、「(被告問:提示偵卷第7 頁及98年7 月2 日警詢筆錄,你說的是否實在?)是。」、「(被告問:你當時說你趁機逃離現場,沒有受傷,是否屬實?)是,我沒有受傷。」、「(被告問:你當時說你趁機逃離現場,你怎麼趁機逃離的?)可能辛○○砍到累了,後來有一個穿紅衣服的人抱他,他才停下來。」、、「(被告問:你在那邊是直接騎車離開,還是等庚○○到巷子一起離開,還是其他情形?)我是一個人騎機車去的,我的標語拿了就準備回家。」、「(被告問:有沒有等庚○○的車子出來才一起離開?)我不記得,我當時很怕你殺我追我,我怕衝出來再殺我。」、「(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7頁,98年11月18日檢察官訊問庚○○筆錄第5 行以下,他說的是否實在?)實在。」、、「(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9頁第1 到4 行,檢察官訊問甲○○○她的證述是否屬實?)實在。」、「(被告問:提示同上證詞,你當時一直退後,是面向辛○○一直退後,還是背對著退後?)我兩個方式都有,因為要防他砍到我的重要部位。」、「(被告問:當你背對著辛○○退後時,你有用跑的嗎?)因為我要保護自己,我用各種方法退後,我退3 步、進1 步。」、「(被告問:過程中你有沒有對辛○○揮舞竹棍?)我有拿來阻擋、防禦,並沒有戳。」、、「(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頁倒數第3 個問題,你的回答是否屬實?)相片確實是庚○○拍的。」、「(被告問:你在現場怎麼確定那個人就是庚○○?)他有出現,(後改稱)是後來他講他有拍到,但在什麼地方跟我講的我不記得。」、「(被告問:辛○○罵你的時候是用什麼語言罵你畜牲?)客家話、國語都有。」、、「(被告問:案發當天你逃離現場後有無看到庚○○的車子開出巷子?)我不記得。」、、「(被告問:今天開庭之前你與庚○○及甲○○○有無談過今天作證之事?)沒有談過。」、、「(問:他拿刀砍你時,你怎麼拿竹竿擋的?)我的動作是雙手、側身拿著竹竿擋在我的身前,如果要砍我的頭臉,我就把竹竿拿高擋他的刀。」、「(問:你之前說他有砍你的臉?)是的。」、「(問:是否你擋的位置都在頭臉部?)是,在肩膀以上,因為辛○○的身高比我矮。」、「(被告問:你有去驗傷嗎?)我覺得我沒有流血,就沒有去驗傷。」、「(問:提示偵卷第30、31頁照片,有沒有看過?)有。」、「(問:這就是案發現場,庚○○拍的?)是。」、「(問:照片上身穿紅衣服的那個女性,就是你剛才作證說從辛○○後面往前抱住他的那個人?)沒錯。」、「(問:從偵卷第30頁照片可以看出辛○○跟你雙方的手部及腳步都有動作,照片上你當時是在做什麼動作?)我後退稍微慢一點點因為我要保護我,被告從側面用力砍我,我拿竹子往上保護我自己擋他的刀。」、「(問:提示偵卷第80頁照片,這是否為被告所住社區外觀的照片?)他家在裡面,是兩層半,照片上看不到。」、「(問:提示偵卷第5到7 頁及43到47頁,你在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是否實在?)實在,但檢察官偵訊時的最後一段,我跟檢察官說是被告砍到累了才停下來。其實是事後那個紅衣服的女子把他抱住才沒有繼續砍。」等語(參審卷第40至45頁)。

㈡是由證人乙○○的上述證詞,參酌其於警詢、偵查時的證述

及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497 號清償債務事件和解筆錄影本(參偵卷第36頁)所示,可知其係證稱被告辛○○與伊和解,但事後不當一回事。98年7 月2 日下午4 點多,伊1 個人帶著和解筆錄去向辛○○要錢,來有帶一個小小的標語,上面寫著欠債還錢,伊在馬路上講辛○○欠債還錢,結果辛○○惱羞成怒,拿著家用菜刀出來,對著伊的臉部、頭部猛砍追殺。辛○○邊砍邊說「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伊則因生命受威脅,心裡很害怕的邊退邊以竹棍抵擋、閃躲,所以沒有受傷。辛○○一路追砍伊約60公尺處,鄭子彥的親人中有1 位身穿紅衣的女子,自後方上前抱住辛○○,鄭子彥才未繼續砍伊等語。

㈢證人庚○○證稱:(被告問:你與甲○○○之間的關係為何

?)她是我的秘書。」、「(被告問:你是否知道司法人權協會?)我當然知道,我是理事長。」、、「(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7頁倒數第2 、3 個問題,你在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是否屬實?)當時檢察官問我為什麼隨身帶著手機,我回答我是司法人權協會的成員,拍照的機會很多,我沒有說人家請我們拍照。」、「(被告問:甲○○○是否有協助你處理司法人權協會的事?)她是我的秘書,當然有。」、「(被告問:你與乙○○的關係為何?)見過1 到2 次。」、「(被告問:你是在什麼場合與他見面?)他的叔叔在頭份開加油站,距離我家近,他與他叔叔偶爾會來我辦公室泡茶,因為他的叔叔是我辦公室的座上客。」、「(被告問:提示偵卷第9 頁庚○○警詢筆錄,你說你與乙○○及辛○○面識之交沒有很熟,是否屬實?)乙○○是面識之交,辛○○我不認識。」、、「(被告問:乙○○有沒有委託你處理與辛○○有關的事情?)有。」、「(被告問:是什麼事情?)你欠他的錢。」、「(被告問:你受他委託處理,有沒有收費?)我沒有受他委託處理,我沒有收費。是乙○○寫的狀子請我幫他修改而已。」、「(被告問:請提示偵卷第67頁,98年11月18日檢察官訊問筆錄說你有給乙○○訴訟上的建議是否屬實?)是,我們單位就是作這種事情。」、「(被告問:就辛○○的事情你有沒有給他任何建議?)沒有,你與他的事情,除了他自己說以外,我什麼都不知道。」、「(被告問:請提示偵卷第12頁甲○○○調查筆錄,她的證詞是否屬實?)我聽到的也是這樣子。」、「(被告問:那天你與甲○○○為什麼事情去找陳老師?)我們的協會會做公益事業,丁○○老師是頭份建國國小的老師,甲○○○的小孩是陳老師教的,她比較熟,我不熟。那時候我們打電話給陳老師,要她幫忙分羊肉爐共20大箱給貧困的學生,那羊肉爐是調查站請我們轉送的。」、「(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7頁庚○○筆錄,你在檢察官之證述是否屬實?)是,沒錯。」、、「(被告問:你與丁○○事先有沒有約好98年7 月2日那天要去拜訪他?)事先沒有約好。」、、「(被告問:你是否知道丁○○家如何前往?)不知道。」、「(被告問:在這之前你是否曾經去過丁○○家?)去過一次,但不是他家,是他家巷子外的大門口。我不曾進入他家過。」、「(被告問:你剛才說不知道如何前往丁○○家,事發當天是由甲○○○帶路嗎?)那天是我開車,不是她帶路。」、「(被告問:以你開車,知道路怎麼走嗎?)沒有,所以我才走錯路,開到你家那邊去,你家與丁○○家也不過隔5 、6公尺,那裡小巷子那麼多。」、「(被告問:你那天走錯路為什麼沒有掉頭而在現場觀看?)因為那裡沒辦法掉頭,且乙○○我也認識。我沒有掉頭的機會你就拿刀子砍他。等我拿出照相機的時候你已經砍到巷子口了,所以我才只拍到巷子口那段。你經過我車前的時候我根本來不及拍。」、「(被告問:請提示偵卷第66、67頁,乙○○之證詞是否屬實?)完全屬實,你自己的行為你自己要負責。」、「(被告問:你當時為何要下車?)我要問乙○○怎麼一回事,我沒有下車,只正好要開車門而已。」、「(被告問:從你看到乙○○喊口號,到我拿刀子出來,這中間隔多久?)我不清楚,應該是非常短的時間。」、「(被告問:當時我從家裡衝出來是否用跑的?)是,且沒穿鞋子打赤腳。」、「(被告問:提示偵卷第9 到10頁,你在警詢之證述是否實在?)乙○○有離開你砍他的位置,後來你拿菜刀回家時,他好像有來找我,但我記不是很清楚。」、「(被告問:是否可以具體描述乙○○如何閃躲?)你在我車前對他的頭、胸砍時,他拿竹子上面有貼標語一直戳,你好像有用刀背打到乙○○一次,剛好在我的車前。」、「(被告問:乙○○是面向我還是背對我退後?)面向你退,但是後來是跑給你追。」、、「(被告問:你在檢察官回答我用客家話罵是否屬實?)屬實。」、、「(被告問:98年7 月2 日你與甲○○○、乙○○三人一起離開現場嗎?)我們一起離開,他騎機車,我和甲○○○開車,離開之後就到派出所去了。」、「(被告問:你與甲○○○有陪乙○○去報案嗎?)有。」、「(被告問:報案之前你有先去沖洗相片嗎?)有到我辦公室用我的電腦洗。」、、「(問:究竟是告訴人先拿竹竿戳被告,還是被告先拿菜刀砍他,告訴人才拿竹竿戳被告?)是被告先拿菜刀砍他,告訴人沒有戳他,只是擋他的菜刀。」、「(問:在被告用客家話罵乙○○時,是在什麼時候?)他一開始砍的時候就罵了。我的印象全程都在罵,後面我已經聽不見了。」、「(問:被告說『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語是在哪裡說?)在我車前。」、「(問:是否因為被告太太把被告拉住,乙○○才得以逃脫?)到最後面應該是這樣,但當時我不知道那個穿紅衣服的人是否被告的太太,是後來我才知道的。」、「(問:提示偵卷第8 到10頁及66到67頁,你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是否實在?)都實在。」、「(問:你以前與辛○○有沒有金錢糾紛或是其他恩怨?)我不認識他。」等語(參審卷第46至60頁)。㈣是由證人庚○○的上述證詞,參酌其於警詢、偵查時的證述

(參偵卷第12至14頁、第66至67頁)及卷附的照片(參偵卷第30至31頁),可知其係證稱98年7 月2 日下午4 時許,伊與伊的秘書王張昭妹要去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欲找丁○○老師,但因走錯路在附近停車,看見乙○○拿1 個竹牌對著辛○○喊口號。後來其欲下車之際,看見辛○○光著腳拿菜刀從家中衝出來,對著乙○○砍,邊砍邊罵乙○○畜生並恐嚇要把他殺餵狗。伊見狀立刻拿起數位相機拍照,但只拍到後面的情形,辛○○持菜刀追砍乙○○經過伊車輛時,伊方準備拿相機因而未拍到此畫面。鄭子彥在伊車前對乙○○的頭、胸砍時,乙○○拿竹子上面有貼標語抵擋,鄭子彥的刀背有打到乙○○1 次。後來因辛○○的太太即相片中穿紅上衣之人,自後面抱住鄭子彥,辛○○才停下來,乙○○乘機逃離現場沒有受傷。其係司法人權協會理事長,所以其一直隨身攜帶數位相機等情。

㈤證人王張昭妹證稱:「(被告問:你與庚○○的關係為何?

)我與他是同事。」、「(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7頁,庚○○偵訊之證詞,是否屬實?)沒錯。」、「(被告問:你與乙○○關係為何?)跟他不熟。」、「(被告問:你是否知道庚○○有受乙○○委託處理事情?)沒有。」、「(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8頁甲○○○筆錄,你的證述是否屬實?)是。」、「(被告問:你與乙○○在哪裡見過面?)他跟他叔叔一起到我們辦公室,見過一兩次。」、「(被告問:案發之前你有沒有見過我?)沒有。」、「(被告問:98年7月2 日你的警詢筆錄是否屬實?)對。」、「(被告問:那天你與庚○○為什麼事情去找丁○○?)我們前一年有送羊肉爐給他學校的低收入戶,這次我去找丁○○是想問他學校有沒有需要我們再送羊肉爐或是其他東西。」、「(被告問:你那天要去之前有沒有事先與丁○○約好?)沒有。」、「(被告問:你是否曾經去過丁○○家?)去過,很久以前了。」、「(被告問:提示偵卷第66頁最後一個問題到67頁庚○○之偵訊筆錄,是否實在?)是。」、、「(被告問:你們發現走錯巷子之後,為什麼沒有馬上掉頭離開而在現場觀看?)我們要掉頭,看到乙○○拿牌子在叫,你拿刀子出來。」、、「(被告問:你當時本來想下車嗎?)對。」、「(被告問:你當時為何想下車?)因為理事長看到你拿刀子衝出來,他要拿相機照相。」、「(被告問:你說辛○○拿菜刀衝出來,是用跑的嗎?)是,我看到是衝出來。」、「(被告問:辛○○追殺乙○○,大概追殺多遠?)我怎麼知道多遠的距離,那是在你家的巷子。」、、「(被告問:乙○○是如何趁機逃離現場?)他看到一個穿紅衣服的歐巴桑,好像是你老婆拉住你,他就走了。」、、「(被告問:你是否全程都有目擊?)有。」、「(被告問:當時你的車子有移動還是靜止停在那邊?)停在那裡,你的刀子衝出來我的車子也無法掉頭。」、「(被告問:你坐在車上的什麼位置?)副駕駛座。」、、「(被告問:乙○○是面向辛○○退後還是背對著辛○○?)面向著辛○○。」、「(被告問:乙○○退後時有用跑的嗎?)有。」、、「(被告問:98年7 月2 日警詢筆錄你的證述是否屬實?)是。」、「(被告問:辛○○當時是用什麼語言罵畜生?)用客家話,我聽不懂,只聽到後面一句畜牲。」、、「(被告問:辛○○罵乙○○『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語是在他揮刀之前還是過程中、還是乙○○退到巷子口之後?)我不太清楚,忘記了,太久了。」、「(問:那天辛○○是砍告訴人哪裡?)不知道,他就是拿刀子一直揮。」、「(問:告訴人有先拿竹竿戳他嗎?)沒有,那是為了要抵擋被告的刀子。」、「(問:你與辛○○有沒有金錢糾紛或是恩怨?)沒有。」等語(參審卷第50至53頁)。

㈥是由證人甲○○○的上述證詞,參酌其於警詢、偵查時的證

述(參偵卷第15至17頁、第68至69頁),可知其係證稱98年

7 月2 日下午4 時許,伊與庚○○要去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欲找丁○○老師,但因走錯路要掉頭時,看見乙○○手持1個牌子喊欠債還錢。不久之後,看見被告辛○○拿著1 把菜刀衝出來,邊砍邊罵乙○○畜生並稱要剁了你等語,之後庚○○立刻拿起數位相機拍照。辛○○一直追,乙○○一直退,辛○○在前面揮,也有朝乙○○揮,乙○○就拿著牌子一直擋辛○○,辛○○追乙○○出那個巷子。後來辛○○的太太出來拉,辛○○才停止等情。

㈦參酌證人乙○○、庚○○、王張昭妹的上述證詞,可知其等

3 人證述的情節相符,再參考被告辛○○承認積欠乙○○38萬元,但無力償還。於上述時地,聽聞證人即告訴人乙○○在其住處外高喊欠債還錢,認為鄰居業已聽聞此情,內心生氣,持菜刀一把走出屋外與乙○○理論等語。復衡諸卷附照片所示(參偵卷第30至31頁),可見被告辛○○持菜刀一把在乙○○面前揮舞作勢砍擊,證人乙○○持竹棍與被告辛○○對峙,被告辛○○在巷子內朝證人乙○○進逼,證人乙○○持續後退至巷口等情,足徵證人乙○○、庚○○、王張昭妹3 人證述的情節為真實可採。復斟酌證人即被告辛○○之妻戊○○證稱當時乙○○胸前還掛1 張辛○○欠債還錢字樣的標語,辛○○想把它拿下來,乙○○持木棍阻止辛○○,辛○○持菜刀、乙○○持竹棍在那邊比來比去,伊有拉辛○○回來,並阻止辛○○,不希望乙○○發生什麼事情等語(參偵卷第18至20頁,審卷第95至96頁),證人丙○○證稱辛○○拿菜刀、乙○○拿竹棍在那邊比來比去,乙○○往巷口退,後來伊嫂子戊○○有拉著辛○○,並阻止辛○○向前,辛○○回來等語(參審卷第96至97頁),復斟酌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497 號清償債務事件和解筆錄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參偵卷第36頁、第58頁)所示,可證被告辛○○與告訴人乙○○有債務糾紛,其2 人於97年10月21日,在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497 號清償債務事件審理時成立和解,辛○○承諾給付乙○○38萬元及利息。但被告辛○○因無力償還債務,告訴人乙○○於98年7 月2 日下午4 時許,前往被告辛○○位於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2 鄰興隆33之1 號之住處外,高舉以竹竿為柄、上黏附「欠債還錢」標語之紙牌,並朝被告辛○○住處呼喊「欠債還錢」等語。被告辛○○因覺顏面無光,心生怒意,未及穿鞋即持菜刀1 把衝出戶外,欲將告訴人乙○○驅離及取下上述標語,雙方因此發生爭執,被告辛○○竟即揮舉菜刀作勢砍殺乙○○,並向乙○○恫稱: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語,以此加害乙○○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乙○○,使告訴人乙○○心生畏懼且覺受辱,被告辛○○與告訴人乙○○互持菜刀1 把、竹棍

1 支相互對峙,被告辛○○進逼,告訴人乙○○則後退並退至巷口,證人戊○○見狀深怕被告辛○○、告訴人乙○○2人出事,乃上前自後拉住且阻止被告辛○○向前。而證人庚○○、甲○○○欲至附近拜訪苗栗縣頭份鎮建國國民小學丁○○老師,然因走錯路欲停車掉頭之際,正目睹上情,證人庚○○乃持相機拍照,應為本件事發之經過。

㈧至證人戊○○、丙○○2 人雖均證稱未看見辛○○竟即揮舉

菜刀作勢砍殺乙○○,亦未聽見辛○○向乙○○稱:你這畜牲,我要殺了你餵狗等情。然查,證人戊○○、丙○○的上述證詞,與偵卷第30至31頁照片所顯示的情狀即辛○○確有持刀在乙○○面前揮舞作勢砍擊等狀態不符,亦與證人乙○○、庚○○、王張昭妹3 人的證詞不合,其等2 人證詞的真實性,容有可疑。且證人戊○○係被告辛○○之妻子,證人丙○○係被告辛○○的弟媳,其等2 人與被告辛○○係屬至親,其等2 人在常情上本即會作對被告較為有利的陳述,復參照前述照片、證人乙○○、庚○○、甲○○○的證詞,可見證人戊○○、丙○○的前述證詞,應屬迴護被告辛○○之詞,不足為採。

㈨又被告辛○○以證人庚○○、王張昭妹均屬司法人權協會之

人員,證人庚○○受乙○○之託處理前述債務,證人庚○○、甲○○○適於乙○○在上址舉牌高喊欠債還錢時出現,且備妥相機拍照,實有與乙○○共同陷其於罪的可能,證人庚○○、王張昭妹的證詞不實等語。然查:

⒈證人庚○○、王張昭妹均證稱案發當日係因曾捐給建國國

小羊肉爐,欲至該處找丁○○老師,詢問建國國小有何需求,乃聯袂駕車到上述處所,因走錯路欲回頭之際發現上情,庚○○並在前述巷子中拍得當時的照片等情,已如前述。

⒉證人即苗栗縣頭份鎮建國國小教師丁○○證稱庚○○曾送

學校清寒學生20大箱的羊肉爐,委託伊調查,直接送到學校等語(參審卷第79至80頁)。

⒊復衡諸卷附照片所示(參偵卷第30至31頁),可見被告辛

○○確有持刀在乙○○面前揮舞,作勢砍擊等狀態,實與證人庚○○、王張昭妹的證詞相符,已如前述。

⒋由前述的論證,可知證人庚○○、王張昭妹的證詞屬實,被告辛○○的此節辯解不實,不足採信。

㈩至證人己○○、壬○○2 人,並未親眼目睹上述案發的經過

(參審卷77至78頁、第98至99頁),自不能作為對被告辛○○有利的認定。

綜上,被告辛○○之辯解,均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此外,復有現場照片、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497 號清償債務事件和解筆錄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在卷可佐,又有菜刀1 把扣案可稽,其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

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上述兩罪,係一行為觸犯2 罪名,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爰審酌被告辛○○因清償債務事件,在本院與告訴人乙○○和解,願給付告訴人乙○○38萬元及利息,但無力清償,告訴人乙○○於上述時地舉載有欠債還錢標語的紙牌,並朝被告辛○○住處高喊「欠債還錢」等語,被告辛○○覺顏面無光乃心生憤怒持菜刀1 把作勢對告訴人砍擊,並以上述言詞恐嚇、侮辱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且人格、尊嚴受辱,實屬不該。再衡酌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且否認犯行飾詞卸責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的菜刀1 把,係被告所有供其恐嚇告訴人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

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容辰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恐嚇等
裁判日期:201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