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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5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書所載。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曾因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湖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並已於97年6月26日執行完畢,復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7年10月10日、97年10月11日、98年1月2日,故意再犯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4 月、4 月、2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於98年4 月14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本件刑之執行尚未完畢,又無赦免之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更定其刑,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