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6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0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9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妨害性自主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又犯妨害性自主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書所載。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
48 條 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曾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9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已於96年4 月4 日繳納易科罰金完畢,復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8年10月1 日及同年10月2 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900 號合併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上開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更定其刑,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