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又前開均減刑後之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並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加重強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柒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30條第1項 ││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 犯罪日期 │93年12月間某日起│95年3月31日起至 │95年2月20日 ││ │至95年4月3日 │95年4月3日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 │第517號 │95年度偵字第18946 ││ │ │號 │├───┬──┼─────────────────┼─────────┤│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院 ││ ├──┼─────────────────┼─────────┤│ │案號│95年度訴字第295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473││ │ │ │號 ││ ├──┼─────────────────┼─────────┤│最 後│判決│95年6月30日 │96年11月13日 ││事實審│日期│ │ │├───┼──┼─────────────────┼─────────┤│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案號│95年度訴字第295號 │99年度台上字第440 ││ │ │ │號 ││ ├──┼─────────────────┼─────────┤│ 確定 │判決│95年7月20日 │99年1月21日 ││ 判決 │確定│ │ ││ │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 ││九十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7年(不予 ││奪公權期間或│ │ │減刑) ││罰金額 │ │ │ │├──────┼────────┴────────┼─────────┤│ 附 註 │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709號(已執畢│臺中地檢99年執字第││ │ ) │1656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