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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苗秩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苗秩易字第2號聲 請 人 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被處罰人 甲○○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8月18日99年度苗秩字第63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以民國99年10月5日湖警偵字第0990012210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易處拘留貳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8 月6日以湖警偵字第099009793號移送書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於99年8 月18日以99年度苗秩字第63號裁定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2,000 元,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折算1 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新台幣2,000元未繳,以新台幣900 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2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穎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