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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崇瑞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崇瑞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崇瑞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就竊盜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就準強盜部分,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於民國99年9 月14日諭知執行羈押。

三、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10月1 日入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受前開徒刑之執行(自99年10月1 日起算刑期,執行期滿日100 年3 月31日),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丙字第2186號執行指揮書1 件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在監執行中,顯足以確保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應無逃亡或滅證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信 旭

法 官 林 大 為法 官 林 卉 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裁判日期:201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