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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選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律師

黃淑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15、17、20、2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對於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關於甲○○部分之記載相同,引用如附件,其中證據部分,並增列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

二、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2 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因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起訴書相同,並依法予引用。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2 項。

(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志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 仲 一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裁判日期:201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