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403號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 議 人 林榮清
弄7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現於本院審理中,茲因本院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合理之確信,認有抵觸憲法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590 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俾便聲請解釋憲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