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莊秀文特別代理人 莊勝雄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被 告 黃慶章
慶正企業社即黃正昌上列被告等因100 年度交易字第38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壹佰年度交附民字第壹拾伍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38號被告黃慶章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而民事部分原告則當庭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楊佳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