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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易字第 3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3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饒維明

邱騰森黃開相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饒維明、邱騰森、黃開相均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邱騰森係三灣鄉民代表會副主席、黃開相係三灣鄉民代表會代表、饒維民係三灣鄉大坪村村長。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大河派出所(下稱大河派出所)巡佐兼代理所長郭智傑與警員郭瀅麟,於民國98年9 月11日晚間10時34分許,在苗栗縣三灣鄉苗14線大河村轉往大坪村的路上依法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民眾傅捷宏未戴安全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而加以攔檢時,郭瀅麟聞到傅捷宏身上疑似有酒味欲對之施以酒測,惟傅捷宏要求喝水漱口,然因警車上無礦泉水,郭瀅麟乃請其一起回派出所,郭智傑見傅捷宏酒後站立不穩,說:「坐我們的車吧! 你的機車我幫你騎,你不能騎車,你現在這樣的狀態沒有辦法給你騎車,來,坐車」,而由郭瀅麟駕駛警車載傅捷宏,郭智傑騎乘傅捷宏上開機車而先後回大河派出所,大河派出所警員兼副所長林雲乾則另洽同分局南埔派出所(下稱南埔派出所)警員兼副所長張文堯到場支援。嗣同日23時10分許,在大河派出所內,郭瀅麟以苗栗縣警察局編號050366號酒精濃度分析器(下稱酒測器)按下案號第8 號測試該酒測器是否正常後,接續於23時25分、23時26分許按下未吹氣之案號第9 、10號,並取下未吹氣之酒後駕車酒精濃度測定值(下稱列印單),旋於23時29分38秒拿出自己的數位照相機開始錄影,同時23時30分、23時32分再次要求傅捷宏接受酒測,但傅捷宏仍未吹氣,郭瀅麟再度按下酒測器之案號第11、12號,並取出列印單。斯時饒維明、邱騰森、黃開相經傅捷宏請託,而陸續抵達大河派出所關說時,明知郭瀅麟、郭智傑等人正依法對傅捷宏進行酒測勤務,仍共同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饒維明出言以:傅捷宏屬於低收入戶,他是骨髓移植、癌症,是不是把他罵一罵,網開一面從新發落等語,施壓郭智傑、郭瀅麟勿對傅捷宏開立交通違規告發單。郭瀅麟不為所動,堅持依法行政,在案號第9 號列印單書寫拒測、INK-329 車牌號碼、查獲地點加蓋職名章後,交給郭智傑,郭智傑見狀亦稱:「那你們這樣子喝酒不能騎車啊! 對不對! 」、「那你拒測的話可能會罰更重」等語,勸導傅捷宏接受酒測。饒維明生氣的以:「我們所要求的,你們辦不到,那我也要到上面去啦;這個警民關係可能會比較那個啦!這樣沒辦法融通的話,要叫他去死啊!走!所長,你開一張單子給我,說我村長強行帶走好了;你就把我移送法辦啊」等詞對郭智傑繼續施壓,饒維明與黃開相亦在場出言助勢。郭智傑只好回以:「試試看啦!不要拒測,寫說拒測」、「我看還是給他測,測看看,測看看不一定會超過啊」等語,惟仍指示張文堯在大河派出所偵訊室對傅捷宏施以酒測。邱騰森並伺機撕毀已書拒測、車牌000-000 等之列印單(邱騰森毀損公文書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因認被告3 人均涉犯刑法第

135 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邱騰森、黃開相、饒維明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據現場搜證錄影內容,及被告饒維明曾出言:「傅捷宏屬於低收入戶,他是骨髓移植、癌症,是不是把他罵一罵,網開一面從新發落」、「我們所要求的,你們辦不到,那我也要到上面去啦;這個警民關係可能會比較那個啦!這樣沒辦法融通的話,要叫他去死啊!走!所長,你開一張單子給我,說我村長強行帶走好了;你就把我移送法辦啊」等語為據。被告邱騰森、黃開相、饒維明固不否認有受託至大河派出所關說上開案情乙節,惟均堅決否認有對郭智傑、郭瀅麟施強暴、脅迫之行為,被告邱騰森辯稱略以:伊基於民代之職責到場關心案情,但警察後來堅持要依法實施酒測時,伊就走到外面沒有再管了;被告黃開相辯稱略以:只是受託到派出所了解案情,並未無對警察施強暴、脅迫之行為,純粹站在旁邊而已;被告饒維明辯稱:係基於為選民服務之立場到場請託,並沒有對警察施以強暴、脅迫等語置辯。

四、按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罪,以行為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為構成要件。所謂「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所稱「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本件主要爭點係被告3 人至派出所關說時,究竟有無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強暴、脅迫行為。經查:

⑴本案現場錄影內容前經本院勘驗如下(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

1 號卷第181 至186 頁):①第一段影片:SANY0020 影片時間17分02秒

00分~1 分27秒:(錄影前,警員郭瀅麟已列出第一張酒測單於桌面填寫資料)00分50秒:警員林雲乾看著郭瀅麟在酒測單上寫字,並觀看。01分28秒:郭瀅麟翻開交通告發單及酒測單。02分44秒:警員張文堯來,同時林雲乾在換紙。郭瀅麟:拒測啊!(對著張文堯說)(郭瀅麟對著林雲乾說話,不知說什麼,把酒測單丟在桌上)05分55秒:邱副主席來。郭瀅麟:拒測啊!(副主席看著桌上的文件。)06分33秒:所長回到辦公室。07分33秒:郭瀅麟撕掉一截酒測單。郭瀅麟對副主席說:老大在那啊,看老大怎樣講,我是小漢的,沒什麼權力,講什麼事情(台語)。09分05秒:郭瀅麟對副主席說:他(傅捷宏)在上廁所,【那我就趁他上廁所的時間開一開】副主席拿著酒測單。郭瀅麟對副主席說:帶班的在那,你去跟他問,看他怎樣(台語)。副主席:喔!喔!郭瀅麟:不行,酒駕都不配合,這款怎麼可以放他走(台語)。09分48:秒郭瀅麟將交通告發簿收進個公事包內。09分53秒:副主席將郭瀅麟拉至旁邊講話。10分29秒:郭瀅麟跟副主席說:找我所長講,不能用這樣的方式都不配合。10分55秒:郭瀅麟跟副主席說:不行!找所長說,看怎麼決定,我無權力(台語)。11分30秒:郭瀅麟拿著酒測器進入廁所。嗶(酒測器歸零聲。11分40秒啟動:郭瀅麟對傅捷宏說:要不要吹?傅捷宏:要。郭瀅麟對傅捷宏說:現在已經超過很多時間了,如果不想測我就直接開了。12分22秒:郭瀅麟拿酒測器出來。12分49秒:郭瀅麟對傅捷宏說:跟你講你只有喝半杯不會超過,不要這樣反而拒測,你就那個。12分52秒:傅捷宏從廁所出來。12分52秒:酒測器嗶聲。12分55秒:傅捷宏:給我喝點水。12分56秒:郭瀅麟對傅捷宏說:你已經拖這麼久,不要再這樣。13分00秒:傅捷宏:我口很渴,給我喝點水再吹啦。13分08秒:郭瀅麟:剛才已經有漱口了。13分10秒:傅捷宏:再給我一杯水。13分12秒:郭瀅麟:來。13分20秒:酒測器嗶聲。13分23秒:郭瀅麟:他不會超過。13分30秒:郭瀅麟:我告訴你,我再數,數到5 ,如果你不吹,我就當著代表的面給你開拒測,你吹我們等一下還可以講一下(旁邊有警員林雲乾拿水給傅捷宏喝)。所長拿水給傅捷宏喝說:漱口漱一漱。14分16秒:郭瀅麟:不想吹就直接開單。這拒測單你要不要簽名?14分24秒:傅捷宏:我等一下才那個啊! 我先喝兩口水嘛。14分35秒:酒測器嗶聲。14分40秒:郭瀅麟:一直都這樣不配合的(列表機列印中)這是我們第二張,第二次你已經拒絕不配合(看著列表機的酒測單)說23時26分及23時10分,不用測了,你已經拖那麼久,測出來結果也不準。15分05秒:所長再拿水給傅捷宏喝。郭瀅麟向邱副主席拿傅捷宏的證件(郭瀅麟說話聽不清楚,邱副主席說話聽不清楚。)16分11秒:所長再倒水給傅捷宏喝。16分19秒:郭瀅麟說:所長你怎麼一直倒水給他喝,有漱口就好了,幹嘛倒那麼多水給他喝。16分30秒:郭瀅麟拿起數位相機對傅捷宏拍照並錄影錄音且拿出酒測器。16分36秒:郭瀅麟:傅捷宏先生,我們從98年9 月11日就在苗十四線那邊攔你,現在請你接受酒測你願意嗎?16分51秒:

傅捷宏:等我先喝點水。

②第二段影片:

卷內(即99年度偵字429 號卷㈠第46至50頁) 所附譯文修正如后:(其中『』內之文字即係被告所修正者)人物:

郭:警員郭瀅麟。

傅:當事人傅捷宏。

林:大河所警員兼副所長林雲乾村長:三灣鄉大坪村村長饒維明所長:大河所巡佐兼所長郭智傑代表:三灣鄉大坪村村民代表黃開相副主席:三灣鄉民代表會副主席邱騰森阿堯:南埔所警員兼副所長張文堯錄影譯文如下:郭:那個、傅捷宏先生,我們從98年的9 月11日在苗14線那邊攔你,請你接受酒測你願意嗎?傅:我先喝一點水(傅接電話『酒測器顯示00011 等數字』)。郭:(光碟時間顯示1 分5 秒畢一聲歸零沒有讓傅捷宏看)傅先生、請你含著吹嘴吹『傅當時正在講電話』:如果時間『內』超過、這張『印出來』我們只好以拒測給你開了喔!林:去吹一下(客語)。郭:可以吹了嗎?傅:可以、要怎樣吹?郭:含著、用力吹、跟吹汽球一樣、往前挪一點,不用坐椅子直接吹。傅:我沒有辦法蹲啦。郭:你不能蹲、來、不用蹲啦!我拿到你面前。好、你坐這裡好了,這邊給你坐(光碟時間2 分23秒列表機有響二下),先生、麻煩你!好、歸零、請你看一下、吹嘴含著吹、請不要動手、請不要動手、請含著吹『好嗎?』『村長進入』。傅:不是我剛剛看、你我看一下『傅在看酒測器』。村長:報告長官,他家裡啊!你可以去查、他家裡的狀況,他是屬於低收入戶『代表黃開相進入』、而且他媽媽是肺癌、他本身是骨髓移植、而且是有重大殘障卡我們鄉公所是以特別他是屬於低收入戶我們在補助他;是不是說、是不是說他如果有說那個;所以說他也是在路旁邊嘛!不是騎著車嘛!而且是在我們農路,是不是『可以』說網開一面、拜託『你』、因為我是他的村長、可以嗎?郭:那個、我們有所長、請你跟我們所長講、因為是他帶班的、不好意思、真的不好意思。村長:『因為警民的關係』,我們村長跟代表都到了。就是說是不是拜託『光碟時間3 分58秒酒測器長聲響一聲、短聲二聲,酒測器並列印出酒測單』、他是屬於低收入戶,你可以去查,我們所長我們警察、我們警察的長官也應該要跟我們里民、我們村民多多照顧嘛!如果我講的不是事實、那你就秉公處理、你罰了他、他也沒有辦法繳啦!老實話講嘛!我們鄉公所、縣政府都有好查嘛!他是骨髓移植、是癌症、他媽媽是肺癌而且又是低收入戶、他七月份每月的米我都還要送給他;你捉到這種人要怎麼辦呢?講不好聽一點、就是要死的人,你們還捉他、拜託、拜託!就是說、把他罵一罵、是不是可以說從輕發落、我們警告他、勸告他。所長:就是不能喝酒啦!村長:『他』真的啦!你可以看、你也可以打他的資料,他的身分證資料、他事實上、我講的一定是事實;我是他的村長我知道。而且每次都是我辦的、他每個月、他老媽、他老爸、而且他老婆又跑了『郭在酒測單上寫字,另外有列印較長之酒測單』、小孩子又走了、又離婚了;剩下一個老爸70幾歲、老媽『又』時常掛急診而且是肺癌、末期了、已經到腦部了。郭:啊、所長,這是他拒測的單子、給你,你看怎麼辦,你是帶班的最高長官,我沒有辦法決定;你跟我所長講『郭將酒測單撕下並置放在桌上』。這他的證件。所長:(所長將酒測單、證件看完之後放在桌上)那你們這樣子喝酒不能騎車啊!對不對!傅:是我不對『郭在收酒測器』。所長:那你拒測的話可能會罰更重!最重罰是萬元起跳、那個不如你這樣子話,那不一定酒精濃度沒有那麼高啊!那在這樣衡量之下、所長給你一個建議:那如果拒測的話、去到監理站那這張罰單(郭:他拖這麼久了、也沒有辦法測了啊)也是4 萬元罰起;那如果願意接受檢測的話、我們再測測看;對你來講對你會比較有幫助、好不好?你拒測的話、是最重罰起。最起碼、衡量啊!比例原則啊!你要給他罰最重嗎?㮀村長:他是什麼情況下被你們臨檢?被攔?㮀所長:他是因為沒有戴安全帽。村長:有騎著車子嗎?所長:騎著機車、對。到轉彎過來,巡邏車過來他剛好從前面過來擋到巡邏車的路中央前,對不對;剛好我們碰到他,沒有戴安全帽;下來,結果他,在行進間啦!傅:我先去尿尿!(客語)村長:你又說你停下來(客語),所長又說你騎著機車。所長:你那時候還沒有去(尿尿、客語)剛要停下來。村長:那如果沒有騎著機車、我們還可以。那你騎著機車。傅:我停下來邊邊尿尿剛好才騎(客語)。所長:剛好尿完剛上車是嗎?可是那時候我們攔你是騎在機車上哦!村長:如果說他測的話,如果這樣子的話;就是,我告訴你啦;他如果開張罰就送、他還是在村裡面啦!那個,到時候,沒辦法啦!我們主席、副主席,我們從你們講的,跟我們所長要求的你們辦不到;那、那個,我也要到上面去啦!大家都知道嘛、知道他的底嘛!知道他的低收入戶!我也要啦!這種申訴的管道啦!連一點情都沒有好講,到底是,這些代表這些村長到底是在幹什麼的?我也不知道,那個、這個警民關係可能會比較那個啦!沒有關係,名片『村長在遞名片』我們這邊錄音,我講的都是事實;如果說這樣沒有辦法通融的話,當然他是一個正常人的話,我不要講了,你們就秉公處理,他家裡就苦的要命了,這樣還沒有好講的話,要誰講,要怎麼辦?要叫他去死啊!走『村長走出派出所』『郭走到派出所門口』。(所長拍了二下手掌)(所長用手指向鏡頭,黃開相順著所長的手指看向鏡頭)所長(與黃開相講):試試看啦!不要拒測。(所長與黃開相所講幾句話聽不清楚)所長:我看還是給他測,測看看,測看看不一定會超過啊!代表:那單子還沒開下去、那到底是嗎?所長:那他給他寫拒測啊!代表:你要吹嗎(客語)?所長:試試看啊!你不要拒測啊拒測反而更重。副主席:開了嗎(台語)。所長:你看拒測、你看、寫拒測(台語)。副主席:要怎樣?(客語『拿拒測單在看』。)代表:所長意思是他能夠配合、拒測會更重(客語)。村長:他得意思是說、所長說可以就可以、因為你帶班嘛、你這樣子啦、這邊有沒有礦泉水。所長:給他喝了(客語)。傅:已喝兩碗了(客語)。所長:可以配合的話,你不要拒測啦!你就吹、吹多少算多少、水喝那麼多、再喝、再給你測、這樣子。村長:再喝、等一下再做。所長:你要是拒測的話就從最重的罰起。村長:你會喝很多嗎?傅:兩人從1 點多(客語)。村長:喝到現在(客語)。郭:『現在』測也沒有意義了啊!從20 分 、從10點半來的『郭將酒測器拿走』(走出門外)『代表、村長走出門外、之後郭亦走出門外』『所長有往門方向走去,但未走出門外』『副主席在看酒測單』。副主席:你看要怎樣、要怎樣處理(台語)?。所長:我騎虎難下,要重測他又這樣講,不然就只有重測啦!副主席:可以重測嗎?所長:他(指傅)肯就可以了,『想辦法』。『副主席:把他測起來(台語)。(將酒測單丟在桌上)』**檢察官起稱:這段譯文應該是『副主席說:這張收起來(把酒測單丟在桌上)』(副主席、林雲乾、張文堯三人先後走到辦公室角落)。村長:『村長在外面進來』你,所長,你開一張單子給我,說我村長強行帶走好了,你就錄音也沒有關係啦,我知道這邊,你就寫一張單子說。所長:村長你不能做這樣子的啦!村長:不然我怎麼辦!所長:你問副主席,代表可不可以這樣子啊!村長:拜託啦。所長:你問黃代表,他剛講的話你聽聽看,他說:開一張單子他強行帶走,『黃代表進入所內』『郭進入所內』。村長:開一張單子給我啊『郭拿桌上酒測單』你沒有關係啊你就把我移送法辦啊。(張文堯、林雲乾、副主席三人從辦公室角落出來)。所長:哈哈哈哈,不能這樣講啊。村長:他不走;你們這樣也沒辦法解決。所長:不能這樣講啦!村長:那沒有要怎樣(客語)『郭將酒測單丟到桌上』(張文堯向所長招手,二人先後走出辦公室大門)林:(指向傅)那坐著一下(客語)所長:你願意配合酒測嗎?『郭在調整錄影機』。傅:再一次啊。

所長:可以候,那阿堯(南埔警員張文堯),你來酒測。郭:他10點半被我攔的,現在已經『快』接近凌晨了,現在測的數值也沒辦法,做法院那個東西啦,已經超過一個多小時了,建議你不要再測了。(畫面繼續)副主席:好啦,所長(台語)(光碟時間17分25秒)。所長:阿堯,來測。(台語)副主席:阿堯、阿堯、阿堯進來。(畫面繼續)所長:沒有拒測、哪有拒測。郭:你現在給他測,萬一沒有,那沒有效力,萬一有,那你就害他被辦公共危險。村長:如果沒有、那他就沒有啊、他喝一點而已(畫面繼續18分28秒至21分48秒)。郭:我們10點半攔的啦,你現在給他測有什麼意義啦!所長:給他喝一點水、休息一下啦!郭:時間拖那麼久了。所長:給他休息一下喝一點水,沒有關係啦!郭:這個數值是沒有辦法的,已經『快』12 點 了啊。所長:給他喝水、休息一下、ok啦!畫面繼續(眾人所內、外進進出出)。所長:電也不夠、剛才插頭也沒插。所長:不好意思啦,(對代表說、走向所外)畫面繼續(期間聽到許多畢聲一短聲、一長聲,應該為酒測器的聲音)。所長:剛才弄那麼久、電源沒有插、搞不清楚、有插了畫面延續至第28分起(副主席撕毀酒測列印聯單)。副主席:這張喔、你看著侯、沒什麼事情候、可以撕候?(客語)(此時黃開相站在他的右手邊、郭智傑站在偵訊室門口露出左手,畫面中看不到邱騰森、郭智傑的臉)所長:未對副主席表示、並用手示意。指向錄影畫面。28分49秒:副主席將錄影畫面移動方向。至29分15秒:畫面終止。

⑵由上述現場錄影勘驗內容之客觀證據而言,被告饒維明雖有

在派出所關說員警不要對證人傅捷宏酒後駕車行為實施酒測,並釋放證人離去之事實,但未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施以強暴;且被告饒維明對執勤之員警所言:「傅捷宏屬於低收入戶,他是骨髓移植、癌症,是不是把他罵一罵,網開一面從新發落、我們所要求的,你們辦不到,那我也要到上面去啦;這個警民關係可能會比較那個啦!這樣沒辦法融通的話,要叫他去死啊!走!所長,你開一張單子給我,說我村長強行帶走好了;你就把我移送法辦啊」等語,亦非屬侵害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脅迫行為。

況被告饒維明在關說不成後,尚且向員警表示:「你們就秉公處理」等語已如上述譯文(另參照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1號卷第184 頁反面)。而本件證人郭智傑亦未依照被告3 人之違法關說,而未對證人傅捷宏實施酒測即釋放傅捷宏離去,而仍堅持依法實施酒測,亦有苗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99偵429 卷㈠第59頁、卷㈡第24至26頁)在卷可按甚明。

⑶再證人郭智傑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略以:①回答辯護人

詰問時證稱,問:你有沒有因為他們到現場關切,就決定對傅捷宏先生不做酒測這樣的一個行為?答:沒有,我堅持一定要做完酒測。問:對於刑法規定的強暴、脅迫的行為,你知道什麼意思嗎?答:知道。問:請問你在執行本件酒測測試的過程,有沒有人對你實施強暴或脅迫的行為?答:沒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1 號卷第246 頁正反面)。②回答檢察官詰問時證稱,問:饒維明說了一些比較重的話之後,你有沒有跟饒維明講說你們要依法執行呢?答:有,他們說那一些話之後,我堅決說我一定要酒測,測多少算多少,我有堅決,在那個譯文裡面,第一個我就講,所以不能喝酒,他在講的時候我就講不能喝酒,然後後面他又講了一堆之後,我就勸導他說有最重罰行比例原則,從我們譯文裡面看的到,我當時就這樣講。問:所以你有盡你的責任把法律效果告訴那個傅捷宏跟饒維明?答:對。問:那就可以對傅捷宏做酒測了?答:對,最後傅捷宏有配合做酒測(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1 號卷第249 頁)。

⑷由上述現場錄影勘驗筆錄之客觀證據面,以及上揭證人郭智

傑親身感受並未遭被告3 人強暴、脅迫之主觀證據面以觀,均無從從證明被告3 人有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自不能僅憑臆測而推斷證人郭智傑等警察人員有遭受強暴、脅迫之事實。至被告3 人身為民選公務人員,明知向員警關說違法不對證人傅捷宏施行酒測並舉發,係屬不當,然依現行法制,除非被告3 人有行求、期約之賄賂行為,否則關說員警不依法執行職務,並無應科以刑罰之明文規定。是本件被告3 人上開違法關說行為,核屬議會自律事項或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之問題,自應由主關機關或由議會依法處理,自不待言。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所舉上開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饒維明、邱騰森、黃開相涉有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被告3 人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玲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1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