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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明雄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明雄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件附表同編號減刑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附件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志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仲 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1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