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翰璋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翰璋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徐翰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 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業經減刑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