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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3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葉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部分關於「…犯如本院100年訴字第563號判決主文所示…」之記載,更正為「…犯如本院99年訴字第563號判決主文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日期:201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