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秋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5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年。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書所載。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秋成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6年度聲字第276 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並已於96年6 月5 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執行完畢,復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9年9 月17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915 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本件刑之執行尚未完畢,又無赦免之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更定其刑,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