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97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孟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重利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 年度執聲字第5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七○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十八號刑事判決關於林孟慧部分所處各徒刑(有減刑者,併含減刑前後)暨所定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仲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