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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振鵬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判決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