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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明忠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被 告 廖泓翔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被 告 林智彥選任辯護人 徐承蔭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吳明忠、廖泓翔、林智彥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0 年11月

3 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吳明忠、廖泓翔、林智彥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延長羈押在案。茲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宣判在案,認被告吳明忠、廖泓翔、林智彥所犯均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強盜擄人勒贖罪,犯罪事證明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而有羈押必要,均應自100 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江振源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