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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5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正仁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279號、100 年度偵字第4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正仁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正仁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8 月30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妨害自由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9 月27日函文正本檢附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件附於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91 號卷第82之1 、82之2 頁可證。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雅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裁判日期:20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