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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交聲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交通法院裁定查附表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共6件,現在本院審理中。因本院對於各該案件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590號解釋,裁定停止各該案件之訴訟程序,俾便聲請解釋憲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異議人│本院案號 │苗栗監理站裁決書號 │├───┼───┼───────────┼─────────────┤│1 │彭坤泉│101年度交聲字第124號 │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2 │傅德彬│101年度交聲字第158號 │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3 │徐添春│101年度交聲字第162號 │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4 │邱勝男│101年度交聲字第164號 │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5 │羅志瀚│101年度交聲字第169號 │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6 │范峯清│101年度交聲字第175號 │竹監苗字第裁54-F00000000號│└───┴───┴───────────┴─────────────┘

裁判日期:201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