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何信宣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原 告 何素惠兼特別代理人原 告 黃桂美
何佳澤何家意何珈靚被 告 雲明敏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241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江振源法 官 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