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玉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玉珍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1 、2 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附表編號1 、2 所載,與如附件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