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苗秩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苗秩易字第2號移送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受處分人 徐勝傑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即處分機關於101 年1 月25日以栗警偵000-000-00處字第1010001847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以民國101 年2 月22日栗警偵字第1010004256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勝傑易處拘留參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徐勝傑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 月25日以栗警偵000-000-00處字第1010001847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

0 元,惟被處罰人逾期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第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3,000 元未繳,以900 元折算1 日,應易以拘留3 日,易以拘留不滿

1 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