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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苗秩易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苗秩易字第9號聲請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被處罰人 傅彥麟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苗秩字第10號裁處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傅彥麟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

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處罰人傅彥麟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

101 年度苗秩字第10號裁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0,000元確定,逾期不完納之事實,業據聲請機關提出原裁定、執行通知書、執行通知書等影本各1 份為證,其聲請將原裁處之罰鍰易以拘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照前開法律規定,以該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