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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苗簡字第 1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185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嘉欣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6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嘉欣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將其告訴撤回者,法院始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若非告訴乃論之罪,雖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法院並不受其拘束,仍應逕行審判(最高法院23年非字第2 號判例可資參照),而本件被告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莫行喇外雖於100 年12月1 日警詢中陳明不要提出本件違反通常保護令罪之告訴,有100 年12月1 日警詢筆錄1 份附卷可稽,仍不影響本件違反保護令罪之追訴;本院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6639號被 告 郭嘉欣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泰安鄉大興村6鄰南灣2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嘉欣與莫行喇外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郭嘉欣因喝酒鬧事、經常以三字經等髒話辱罵莫行喇外及其母傅櫻花等家庭暴力行為,經莫行喇外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以100 年度家護字第207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郭嘉欣不得對莫行喇外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騷擾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

4 月。詎郭嘉欣於收受上開保護令後竟仍基於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00年12月1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苗栗縣泰安鄉大興村8鄰南灣8之1 號涼亭內,與莫行喇外發生爭執,並持涼亭內塑膠椅砸向莫行喇外,造成莫行喇外左手食指、中指擦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對之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違反前述通常保護令之限制事項。嗣經路人報警,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郭嘉欣之供述。

(二)證人莫行喇外之證述。

(三)現場蒐證照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20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上開保護令送達證書影本2紙。

二、核被告郭嘉欣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違反保護令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檢察官 姜永浩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巧庭參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日期:201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