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2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易男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2107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蔡易男幫助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易男前於民國91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中簡字第222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2年6 月8日入監,92年10月8 日執畢出監(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於93年間因需錢孔急,明知無資力或專業能力得擔任公司負責人,且其非無社會經驗之人,有相當智識程度,亦知現今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獲利行徑,誘使民眾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成立空頭公司,進而以此公司名義製作不實文書、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對外販售予其他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作為不法用途使用,竟為取得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綽號「阿宏」友人唆使下,明知其並非為經營公司而擔任神通通訊行名義上負責人,同意任由他人使用其名義以代表神通通訊行為一切行為,而可預見該借用人頭之人,有極高利用該公司及其名義從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或逃漏稅捐等不法行為之可能,仍容認此等犯罪行為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神通通訊行之實際負責人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或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93年5 月24日前某不詳時間、地點,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資料予綽號「阿宏」之友人,再輾轉交予陳峻珽將之交由設址在苗栗縣頭份鎮「紹興記帳士事務所」不知情之代書陳煜斌,於93年5 月24日代為辦理設立登記為神通通訊行。陳峻珽為神通通訊行實際負責人,明知神通通訊行與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營業人間,並無進貨、銷貨之事實,竟於93年
5 月至94年5 月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頡億有限公司(下稱頡億公司)、益鴻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益鴻公司)及毓茂有限公司(下稱毓茂公司)等營業人所虛開之統一發票共73張(合計總金額為2,292 萬7,427 元),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在「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扣抵神通通訊行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額(所取具發票金額、月份、號碼及逃漏營業稅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載);陳峻珽復於同期間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共43張(金額合計2,259 萬8,100 元),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二、三所示央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央格公司)、廣德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德公司)、友全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友全興公司)、東順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東順公司)、益鴻公司、頡億公司、宇陞有限公司(下稱宇陞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有實際營業之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以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開立發票金額、月份、號碼及各該納稅義務人所逃漏之營業稅稅額,詳如附表二所載),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性(陳峻珽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罪及逃漏稅捐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2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陳峻珽未提上訴而確定)。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提出告發,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蔡易男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於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者,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為不受傳聞證據法則拘束之例外性規定。準此,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並無不得作為本案審判依據之其他情事,復業經本院踐行證據調查之合法程序,依上開規定,均可據為本案審判之證據,合先指明。
貳、事實認定:
一、訊據被告蔡易男對於上揭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字卷第25頁、本院卷第80頁背面),核與證人陳煜斌、廖彥鑫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字卷第41頁至第42頁)相符,且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 年10月25日中區國稅苗縣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卷附之「神通通訊行」93年5 月至94年5 月進銷流程圖、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神通通訊行」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進項去路明細,暨頡億公司、益鴻公司、毓茂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央格公司、廣德公司、友全興公司、頡億公司、益鴻公司、東順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央格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辦理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案件簡易查核報告表」、統一發票、廣德公司承認有取得非交易對象之進貨發票事實之承諾書、統一發票、東順公司承認有取得神通通訊行開立統一發票申報抵扣營業稅承諾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裁處書、統一發票、宇陞公司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資料等(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移送資料第1 頁至第19頁、第38頁至第51頁、第65頁至第76頁、第79頁、第141 至145 頁、第159 頁第164 頁),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101 年10月31日中區國稅苗縣00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神通通訊行自93年5 月至94年6 月營業稅申報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及神通通訊行開立之發票(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49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101 年11月26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央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1 年11月16日中區國稅臺中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意旨:宇陞公司於100 年12月30日查註為「虛設行號」,見本院卷第64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1 年11月21日中區國稅民權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意旨:毓茂公司於93年1 月至94年10月涉嫌取得不實進項發票及開立不實銷項發票,已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另友全興公司無虛設行號之紀錄,見本院卷第66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101年11月19日中區國稅竹南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意旨:益鴻公司為部分虛進虛銷營業人,即有部分虛開發票情形,此參見本院電話紀錄表,本院卷第68頁、第73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區101 年11月22日北區國稅竹市0000000000000號函、本院電話紀錄表(函覆意旨:頡億公司涉嫌虛設行號,並已移送地檢署偵辦,東順公司則無虛設行號案件,見本院卷第70頁、第91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101 年11月16日北區國稅竹縣0000000000000號函(函覆意旨:尚查無廣德公司為虛設行號之紀錄,見本院卷第72頁)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準此,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法律修正而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但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包括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有關本案部分,茲敘述如下:
⒈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之規定,已由原規定「1 元(銀元)以上」變更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最低罰金刑處罰之標準,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加重者,僅加重其最高度。修正後同法第67條則規定:罰金加重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68條之規定對於被告較屬有利。
⒉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關於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於
刑法修正時予以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舊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本件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
⒊準此,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於95年7 月1 日以前所為之本案犯行,應整體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條關於幫助犯之規定固經修正,惟該
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幫助犯從屬性之疑義,並明示幫助犯之成立,以被幫助者著手犯罪之實行,且具備違法性為必要,僅屬法理之明文化,不涉罪刑實質內容之變更,就該條而言,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㈡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亦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
行,該條第1 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
二、論罪部分:㈠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
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查被告蔡易男以提供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方法,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宏」之友人,再輾轉由陳峻珽利用不知情代書陳煜斌設立登記神通通訊行,由被告擔任神通通訊行之掛名負責人(即俗稱人頭)。其後,陳峻珽於取具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扣抵銷項稅額使神通通訊行逃漏營業稅,於同期間陳峻珽復以神通通訊行名義開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
二、三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有實際營業之營業人向稅捐機關逃漏稅捐,則上開犯行被告雖有預見之不確定故意,惟其所為均係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前開犯行之事實,自無從認為其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與陳峻珽論以共同正犯,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與陳峻珽就上開犯行應論以共同正犯云云,顯有誤會,惟此業據蒞庭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22頁、第80頁)無誤。另被告既有幫助他人填載不實統一發票或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參照前開說明,應均論以幫助犯。㈡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
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
389 號判決參照);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
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虛設行號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而販賣發票予非虛設行號之廠商,則係幫助該等廠商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準此,核被告蔡易男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如附表二、附表三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如附表一、附表二部分)。
㈢次查,被告所幫助之不法份子即陳峻珽如事實欄所載,乃先
後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應論以連續犯。又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所幫助之人連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如附表二營業人逃漏稅捐,所犯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幫助他人逃漏稅罪等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較重之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再者,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為不同之犯罪態樣,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他人犯罪,為連續幫助,該幫助者有多次犯罪行為,而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就幫助犯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查被告僅為一次提供個人資料設立神通通訊行之幫助行為,自應均論以幫助連續犯。又被告以一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幫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連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予以論處。是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犯上開數罪應分論併罰云云,容有未洽,然此亦據蒞庭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22頁),附此敘明。
㈣被告前曾受事實欄一所載罪刑宣告及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行為係僅止於幫助,涉犯情節較正犯為輕,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提供個人資料供他人使用,助長利用人頭公司以
遂行虛開發票等犯罪之風氣,造成他人逃漏稅捐,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響非輕,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身分資料,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所為實屬不該,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之陳峻珽為實際虛開發票、取具發票之人,其犯行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21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而被告僅係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之幫助犯行,罪責應較陳峻珽為輕,復考量被告之素行、犯後態度、國中肄業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為,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㈥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修正
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惟修正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 元,最低為銀元1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或300 元,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處罰,諭知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明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村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神通通訊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銷項逃漏營業稅額┌──┬─────────┬───────┬─────────────────────────┐│編號│進項發票及營利事業│逃漏營業稅之期│取具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及申報扣抵稅額 ││ │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間(民國)及申├─────┬─────┬──────┬──────┤│ │ │報期間 │時間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申報扣抵稅額││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1 │頡億有限公司 │93年5、6月份 │93年6月 │ZU00000000│174,900 │8,745 │├──┤ │ ├─────┼─────┼──────┼──────┤│ 2 │ │ │93年6月 │ZU00000000│277,300 │13,865 │├──┤ ├───────┼─────┼─────┼──────┼──────┤│ 3 │ │93年7、8月份 │93年7月 │AU00000000│423,350 │21,168 │├──┤ │ ├─────┼─────┼──────┼──────┤│ 4 │ │ │93年7月 │AU00000000│514,900 │25,745 │├──┤ │ ├─────┼─────┼──────┼──────┤│ 5 │ │ │93年7月 │AU00000000│435,000 │21,750 │├──┤ │ ├─────┼─────┼──────┼──────┤│ 6 │ │ │93年7月 │AU00000000│425,000 │21,250 │├──┤ │ ├─────┼─────┼──────┼──────┤│ 7 │ │ │93年8月 │AU00000000│444,000 │22,200 │├──┤ │ ├─────┼─────┼──────┼──────┤│ 8 │ │ │93年8月 │AU00000000│367,500 │18,375 │├──┤ │ ├─────┼─────┼──────┼──────┤│ 9 │ │ │93年8月 │AU00000000│592,000 │29,600 │├──┤ │ ├─────┼─────┼──────┼──────┤│ 10 │ │ │93年8月 │AU00000000│500,000 │25,000 │├──┤ │ ├─────┼─────┼──────┼──────┤│ 11 │ │ │93年8月 │AU00000000│459,400 │22,970 │├──┤ ├───────┼─────┼─────┼──────┼──────┤│ 12 │ │94年1、2月份 │94年1月 │DU00000000│167,500 │8,375 │├──┤ │ ├─────┼─────┼──────┼──────┤│ 13 │ │ │94年1月 │DU00000000│283,700 │14,185 │├──┤ │ ├─────┼─────┼──────┼──────┤│ 14 │ │ │94年1月 │DU00000000│621,500 │31,075 │├──┤ │ ├─────┼─────┼──────┼──────┤│ 15 │ │ │94年1月 │DU00000000│385,800 │19,290 │├──┼─────────┼───────┼─────┼─────┼──────┼──────┤│ 16 │益鴻貿易有限公司 │93年5、6月份 │93年6月 │ZU00000000│349,200 │17,460 │├──┤ │ ├─────┼─────┼──────┼──────┤│ 17 │ │ │93年6月 │ZU00000000│478,000 │23,900 │├──┤ │ ├─────┼─────┼──────┼──────┤│ 18 │ │ │93年6月 │ZU00000000│424,500 │21,225 │├──┤ │ ├─────┼─────┼──────┼──────┤│ 19 │ │ │93年6月 │ZU00000000│517,000 │25,850 │├──┤ │ ├─────┼─────┼──────┼──────┤│ 20 │ │ │93年6月 │ZU00000000│77,250 │3,863 │├──┤ │ ├─────┼─────┼──────┼──────┤│ 21 │ │ │93年6月 │ZU00000000│713,500 │35,675 │├──┤ │ ├─────┼─────┼──────┼──────┤│ 22 │ │ │93年6月 │ZU00000000│341,500 │17,075 │├──┤ │ ├─────┼─────┼──────┼──────┤│ 23 │ │ │93年6月 │ZU00000000│585,850 │29,293 │├──┤ ├───────┼─────┼─────┼──────┼──────┤│ 24 │ │93年9、10月份 │93年9月 │BU00000000│286,700 │14,335 │├──┤ │ ├─────┼─────┼──────┼──────┤│ 25 │ │ │93年9月 │BU00000000│466,940 │23,347 │├──┤ │ ├─────┼─────┼──────┼──────┤│ 26 │ │ │93年10月 │BU00000000│539,250 │26,962 │├──┤ │ ├─────┼─────┼──────┼──────┤│ 27 │ │ │93年10月 │BU00000000│379,400 │18,970 │├──┼─────────┼───────┼─────┼─────┼──────┼──────┤│ 28 │毓茂有限公司 │94年1、2月份 │94年1月 │DU00000000│362,940 │18,147 │├──┤ │ ├─────┼─────┼──────┼──────┤│ 29 │ │ │94年1月 │DU00000000│424,666 │21,233 │├──┤ │ ├─────┼─────┼──────┼──────┤│ 30 │ │ │94年1月 │DU00000000│345,855 │17,293 │├──┤ │ ├─────┼─────┼──────┼──────┤│ 31 │ │ │94年1月 │DU00000000│416,750 │20,838 │├──┤ │ ├─────┼─────┼──────┼──────┤│ 32 │ │ │94年1月 │DU00000000│332,700 │16,635 │├──┤ │ ├─────┼─────┼──────┼──────┤│ 33 │ │ │94年1月 │DU00000000│352,950 │17,648 │├──┤ │ ├─────┼─────┼──────┼──────┤│ 34 │ │ │94年1月 │DU00000000│129,750 │6,488 │├──┤ │ ├─────┼─────┼──────┼──────┤│ 35 │ │ │94年2月 │DU00000000│334,345 │16,717 │├──┤ │ ├─────┼─────┼──────┼──────┤│ 36 │ │ │94年2月 │DU00000000│297,828 │14,891 │├──┤ │ ├─────┼─────┼──────┼──────┤│ 37 │ │ │94年2月 │DU00000000│405,700 │20,285 │├──┤ │ ├─────┼─────┼──────┼──────┤│ 38 │ │ │94年2月 │DU00000000│446,270 │22,314 │├──┤ ├───────┼─────┼─────┼──────┼──────┤│ 39 │ │94年3、4月份 │94年3月 │EU00000000│81,140 │4,057 │├──┤ │ ├─────┼─────┼──────┼──────┤│ 40 │ │ │94年3月 │EU00000000│233,375 │11,669 │├──┤ │ ├─────┼─────┼──────┼──────┤│ 41 │ │ │94年3月 │EU00000000│434,980 │21,749 │├──┤ │ ├─────┼─────┼──────┼──────┤│ 42 │ │ │94年3月 │EU00000000│266,540 │13,327 │├──┤ │ ├─────┼─────┼──────┼──────┤│ 43 │ │ │94年3月 │EU00000000│133,270 │6,666 │├──┤ │ ├─────┼─────┼──────┼──────┤│ 44 │ │ │94年3月 │EU00000000│343,050 │17,153 │├──┤ │ ├─────┼─────┼──────┼──────┤│ 45 │ │ │94年3月 │EU00000000│245,220 │12,261 │├──┤ │ ├─────┼─────┼──────┼──────┤│ 46 │ │ │94年3月 │EU00000000│137,220 │6,861 │├──┤ │ ├─────┼─────┼──────┼──────┤│ 47 │ │ │94年3月 │EU00000000│179,970 │8,999 │├──┤ │ ├─────┼─────┼──────┼──────┤│ 48 │ │ │94年3月 │EU00000000│303,030 │15,152 │├──┤ │ ├─────┼─────┼──────┼──────┤│ 49 │ │ │94年3月 │EU00000000│138,600 │6,930 │├──┤ │ ├─────┼─────┼──────┼──────┤│ 50 │ │ │94年3月 │EU00000000│243,900 │12,195 │├──┤ │ ├─────┼─────┼──────┼──────┤│ 51 │ │ │94年3月 │EU00000000│252,525 │12,626 │├──┤ │ ├─────┼─────┼──────┼──────┤│ 52 │ │ │94年3月 │EU00000000│299,578 │14,979 │├──┤ │ ├─────┼─────┼──────┼──────┤│ 53 │ │ │94年3月 │EU00000000│283,000 │14,150 │├──┤ │ ├─────┼─────┼──────┼──────┤│ 54 │ │ │94年3月 │EU00000000│162,600 │8,130 │├──┤ │ ├─────┼─────┼──────┼──────┤│ 55 │ │ │94年3月 │EU00000000│256,840 │12,842 │├──┤ │ ├─────┼─────┼──────┼──────┤│ 56 │ │ │94年3月 │EU00000000│129,500 │6,475 │├──┤ │ ├─────┼─────┼──────┼──────┤│ 57 │ │ │94年3月 │EU00000000│258,440 │12,922 │├──┤ │ ├─────┼─────┼──────┼──────┤│ 58 │ │ │94年3月 │EU00000000│219,450 │10,973 │├──┤ │ ├─────┼─────┼──────┼──────┤│ 59 │ │ │94年3月 │EU00000000│207,480 │10,374 │├──┤ │ ├─────┼─────┼──────┼──────┤│ 60 │ │ │94年3月 │EU00000000│266,250 │13,313 │├──┤ │ ├─────┼─────┼──────┼──────┤│ 61 │ │ │94年4月 │EU00000000│183,510 │9,176 │├──┤ │ ├─────┼─────┼──────┼──────┤│ 62 │ │ │94年4月 │EU00000000│281,620 │14,081 │├──┤ │ ├─────┼─────┼──────┼──────┤│ 63 │ │ │94年4月 │EU00000000│283,000 │14,150 │├──┤ │ ├─────┼─────┼──────┼──────┤│ 64 │ │ │94年4月 │EU00000000│259,875 │12,994 │├──┤ │ ├─────┼─────┼──────┼──────┤│ 65 │ │ │94年4月 │EU00000000│325,000 │16,250 │├──┤ ├───────┼─────┼─────┼──────┼──────┤│ 66 │ │94年5、6月份 │94年5月 │FU00000000│123,000 │6,150 │├──┤ │ ├─────┼─────┼──────┼──────┤│ 67 │ │ │94年5月 │FU00000000│285,860 │14,293 │├──┤ │ ├─────┼─────┼──────┼──────┤│ 68 │ │ │94年5月 │FU00000000│175,500 │8,775 │├──┤ │ ├─────┼─────┼──────┼──────┤│ 69 │ │ │94年5月 │FU00000000│203,710 │10,186 │├──┤ │ ├─────┼─────┼──────┼──────┤│ 70 │ │ │94年5月 │FU00000000│80,200 │4,010 │├──┤ │ ├─────┼─────┼──────┼──────┤│ 71 │ │ │94年5月 │FU00000000│180,000 │9,000 │├──┤ │ ├─────┼─────┼──────┼──────┤│ 72 │ │ │94年5月 │FU00000000│163,000 │8,150 │├──┤ │ ├─────┼─────┼──────┼──────┤│ 73 │ │ │94年5月 │FU00000000│226,500 │11,325 │└──┴─────────┴───────┴─────┴─────┴──────┴──────┘【附表二】神通通訊行開立統一發票對象-幫助逃漏稅捐部分┌──┬─────────┬───────┬──────────────────────────┐│編號│營業人名稱 │逃漏營業稅之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及申報扣抵稅額 ││ │ │間(民國)及申├──────┬─────┬──────┬──────┤│ │ │報期間 │時間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扣抵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央格企業有限公司 │93年9、10月份 │93年9 月26日│BU00000000│158,500 │7,925 │├──┼─────────┼───────┼──────┼─────┼──────┼──────┤│ 2 │廣德工程有限公司 │93年11、12月份│93年11月2日 │C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3 │ │ │93年11月4日 │CU00000000│647,500 │32,375 │├──┤ │ ├──────┼─────┼──────┼──────┤│ 4 │ │ │93年11月5日 │CU00000000│765,000 │38,250 │├──┤ │ ├──────┼─────┼──────┼──────┤│ 5 │ │ │93年11月8日 │CU00000000│680,000 │34,000 │├──┤ │ ├──────┼─────┼──────┼──────┤│ 6 │ │ │93年11月10日│CU00000000│570,500 │28,525 │├──┤ │ ├──────┼─────┼──────┼──────┤│ 7 │ │ │93年11月12日│CU00000000│510,000 │25,500 │├──┤ │ ├──────┼─────┼──────┼──────┤│ 8 │ │ │93年11月16日│CU00000000│465,100 │23,255 │├──┤ │ ├──────┼─────┼──────┼──────┤│ 9 │ │ │93年11月17日│CU00000000│364,600 │18,230 │├──┤ │ ├──────┼─────┼──────┼──────┤│ 10 │ │ │93年11月24日│CU00000000│424,000 │21,200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9張 │4,899,200 │244,960 │├──┼─────────┼───────┼──────┬─────┼──────┼──────┤│ 11 │友全興實業有限公司│93年5、6月份 │93年6月 │ZU00000000│133,800 │6,690 │├──┤ │ ├──────┼─────┼──────┼──────┤│ 12 │ │ │93年6月 │ZU00000000│192,100 │9,605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2張 │325,900 │16,295 │├──┼─────────┼───────┼──────┬─────┼──────┼──────┤│ 13 │東順電子有限公司 │93年9、10月份 │93年9月23日 │BU00000000│127,500 │6,375 │├──┤ │ ├──────┼─────┼──────┼──────┤│ 14 │ │ │93年9月25日 │BU00000000│87,700 │4,385 │├──┤ │ ├──────┼─────┼──────┼──────┤│ 15 │ │ │93年10月27日│BU00000000│209,500 │10,475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3張 │424,700 │21,235 │├──┼─────────┼───────┼──────┼─────┼──────┼──────┤│ 16 │益鴻貿易有限公司 │94年1、2月份 │94年1月7日 │DU00000000│673,400 │33,670 │├──┤ │ ├──────┼─────┼──────┼──────┤│ 17 │ │ │94年1月12日 │DU00000000│721,500 │63,075 │├──┤ │ ├──────┼─────┼──────┼──────┤│ 18 │ │ │94年1月20日 │DU00000000│481,000 │24,050 │├──┤ │ ├──────┼─────┼──────┼──────┤│ 19 │ │ │94年1月 │DU00000000│721,500 │36,075 │├──┤ │ ├──────┼─────┼──────┼──────┤│ 20 │ │ │94年2月 │DU00000000│601,250 │30,063 │├──┤ │ ├──────┼─────┼──────┼──────┤│ 21 │ │ │94年2月 │DU00000000│601,250 │30,063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6張 │3,799,900 │189,996 │└──┴─────────┴───────┴────────────┴──────┴──────┘【附表三】神通通訊行開立統一發票對象-未幫助逃漏稅捐部分┌──┬─────────┬───────┬──────────────────────────┐│編號│營業人名稱 │逃漏營業稅之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 │間(民國)及申├──────┬─────┬──────┬──────┤│ │ │報期間 │時間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扣抵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頡億有限公司 │94年3、4月份 │94年3月 │EU00000000│482,000 │24,100 │├──┤(為虛進虛銷營業人│ ├──────┼─────┼──────┼──────┤│ 2 │即虛設行號,財政部│ │94年3月 │EU00000000│602,500 │30,125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 ├──────┼─────┼──────┼──────┤│ 3 │竹分局101 年11月22│ │94年3月 │EU00000000│602,500 │30,125 │├──┤日北區國稅竹市三字│ ├──────┼─────┼──────┼──────┤│ 4 │第0000000000號函、│ │94年3月 │EU00000000│723,000 │36,150 │├──┤本院電話紀錄表,本│ ├──────┼─────┼──────┼──────┤│ 5 │院卷第70頁、第91頁│ │94年3月 │EU00000000│482,000 │24,100 │├──┤) │ ├──────┼─────┼──────┼──────┤│ 6 │◎92年12月3 日設立│ │94年3月 │EU00000000│723,000 │36,150 │├──┤ 97年12月24日暫緩│ ├──────┼─────┼──────┼──────┤│ 7 │ 撤銷登記 │ │94年3月 │EU00000000│723,000 │36,150 │├──┤ │ ├──────┼─────┼──────┼──────┤│ 8 │ │ │94年3月 │EU00000000│602,500 │30,125 │├──┤ │ ├──────┼─────┼──────┼──────┤│ 9 │ │ │94年3月 │EU00000000│723,000 │36,150 │├──┤ │ ├──────┼─────┼──────┼──────┤│ 10 │ │ │94年3月 │EU00000000│527,790 │26,390 │├──┤ │ ├──────┼─────┼──────┼──────┤│ 11 │ │ │94年3月 │EU00000000│433,800 │21,690 │├──┤ │ ├──────┼─────┼──────┼──────┤│ 12 │ │ │94年3月 │EU00000000│578,400 │28,920 │├──┤ │ ├──────┼─────┼──────┼──────┤│ 13 │ │ │94年4月 │EU00000000│482,000 │24,100 │├──┤ │ ├──────┼─────┼──────┼──────┤│ 14 │ │ │94年4月 │EU00000000│409,700 │20,485 │├──┤ ├───────┼──────┼─────┼──────┼──────┤│ 15 │ │94年5、6月份 │94年5月 │FU00000000│602,500 │30,125 │├──┤ │ ├──────┼─────┼──────┼──────┤│ 16 │ │ │94年5月 │FU00000000│674,800 │33,740 │├──┤ │ ├──────┼─────┼──────┼──────┤│ 17 │ │ │94年5月 │FU00000000│629,010 │31,451 │├──┤ │ ├──────┼─────┼──────┼──────┤│ 18 │ │ │94年5月 │FU00000000│602,500 │30,125 │├──┤ │ ├──────┼─────┼──────┼──────┤│ 19 │ │ │94年5月 │FU00000000│674,800 │33,740 │├──┤ │ ├──────┼─────┼──────┼──────┤│ 20 │ │ │94年6月 │FU00000000│674,800 │33,740 │├──┤ │ ├──────┼─────┼──────┼──────┤│ 21 │ │ │94年6月 │FU00000000│554,300 │27,715 │├──┤ │ ├──────┼─────┼──────┼──────┤│ 22 │ │ │94年6月 │FU00000000│482,000 │24,100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22張 │12,989,900 │因屬虛設行號││ │ │ │ │ │,故無幫助逃││ │ │ │ │ │漏稅捐之情。│├──┼─────────┼───────┼──────┬─────┼──────┼──────┤│ 23 │宇陞有限公司 │94年3、4月份 │94年3月 │EU00000000│1,970 │99 │├──┤(虛進虛銷營業人,│ ├──────┼─────┼──────┼──────┤│ 2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94年3月 │EU00000000│724,500 │36,225 │├──┤稅局臺中分局101年 │ ├──────┼─────┼──────┼──────┤│ 25 │11月16日中區國稅臺│ │94年3月1日 │EU00000000│724,500 │36,225 ││ │中三字第0000000000│ ├──────┴─────┼──────┼──────┤│ │號函,本院卷第64頁│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3張 │1,450,970 │因屬虛設行號││ │) │ │ │ │,故無幫助逃││ │◎93年11月8 日設立│ │ │ │漏稅捐之情。││ │ 95年5 月17日註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