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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重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徐暐雄

張議元徐瑄翎追加原告 徐旭泉

徐誌宏(原名:徐瑞宏)被 告 黃圓映

405巷70號6樓黃鎂銀林鑫溢追加被告 鄧容富

林萬吉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村宇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