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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交聲再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受裁定人 謝連城上列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0日101 年度交聲字第194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再審程序為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時所設之救濟方法,故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之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最高法院80度台抗字第642 號、72年度台抗字第381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1 年度交聲字第194 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