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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30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台灣六六順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王長成被 告 徐瑞玲被 告 樂活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温浚展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內所有關於「溫浚展」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浚展」。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內所有關於「溫浚展」之記載,顯均係「温浚展」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衍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