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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30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瑞玲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㈠之⑴第5 行內關於「溫瑞玲」應更正為「徐瑞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內關於「溫瑞玲」之記載,顯係「徐瑞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瑞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