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80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哲億選任辯護人 張泰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350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哲億犯違背查封效力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前科資料
林哲億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本件事實
林哲億為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有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金有利公司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村○○ 鄰○○路○ 號之廠房內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機器設備,係金有利公司於98年5 月25日向債權人張福泰借款新臺幣
(下同)350萬元時,設定最高限額700 萬元之動產抵押權予債權人張福泰之標的物,嗣因金有利公司未依約定還款,經債權人張福泰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准許後,由本院於100 年
5 月3 日,以100 年司執字第311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派員前往上開廠房實施查封之物;附表編號4 、5 、6、7 、8 、9 之機器設備,則係金有利公司與林哲億共同承租協博精密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協博公司) 所有坐○○○鄉○○村○○鄰○○路○ 號土地及廠房,因積欠協博公司98年6 月起至100 年8 月止之租金,經協博公司於100 年8月22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准許後,由本院於100 年10月14日,以100 年司執全字第140 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派員前往上開廠房實施查封之物,仍基於違反法院查封效力之犯意,於查封後之101 年6 月6 日或7日之某時,將該廠房內如附表「拆除零件/ 輔助設備」欄所示之機器設備零件出售予不知情之王昌宏,由王昌宏自上址廠房搬運至新竹縣○○鄉○○路○段○○巷○ 號之倉庫,違背前開法院查封效力,足生損害於協博公司。
㈢偵訴過程
案經協博公司訴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協博公司代表人吳幸昌於偵查中之指訴。
㈡告訴代理人廖志堯律師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證人王昌宏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本院100 年度司執全第140 號、司執字第3111號、101 年度執字第19號及司執字第11075 號案卷資料各1 份。
○○○鄉○○村○○鄰○○路○ 號廠房及新竹縣○○鄉○○路○段○○巷○ 號橫山倉庫之蒐證照片各1 份。
㈥被告林哲億於警詢、偵訊之陳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9 條後段違背查封效力罪。
㈡累犯加重:
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受有期徒刑宣告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量刑考量事項:
1.被告將查封標的物之零組件拆卸販賣,達9 項之多,減損查封物之經濟價值甚大;
2.被告前有違反菸酒專賣條例(北院87簡上138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北院94重訴73)、偽造文書(最高院98台上5124)、違反稅捐稽徵法(北院97易428 )、背信(板院
100 易2663)、違反稅捐稽徵法(桃院100 訴559 )、偽造文書(最高院102 台上3209)等多項犯行,其所犯本件應予較高度之責難;⒊所犯本件違背查封效力罪,有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⒋被告為認罪答辯之態度。
綜上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上開已於適當位置引述之法律規定,為有罪判決。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瑞榮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附記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遭拆除零件\ │備考 ││ │ │ │ │輔助設備 │ │├──┼──────┼──┼──┼──────┼────────────┤│1 │自動充填機三│台 │1 │配件:PET封 │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 ││ │機一體 │ │ │口頭10個、 │字第3111號案件於100年5月││ │ │ │ │PET充填頭40 │3日查封(編號3)。 ││ │ │ │ │個。 │ │├──┼──────┼──┼──┼──────┼────────────┤│2 │調配桶 │台 │2 │氣動泵浦。 │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 ││ │ │ │ │ │字第3111號案件於100年5月││ │ │ │ │ │3日查封(編號5)。 │├──┼──────┼──┼──┼──────┼────────────┤│3 │全部生產管路│台 │1 │輸送機及輸送│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 ││ │安裝設備 │ │ │帶一段。 │字第3111號案件於100年5月││ │ │ │ │ │3日查封(編號6)。 │├──┼──────┼──┼──┼──────┼────────────┤│4 │蒸氣殺菌釜( │台 │2 │殺菌籠12個。│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 ││ │晉銓鍋爐殺菌│ │ │ │全字第140號案件於100年10││ │釜) │ │ │ │月14日查封(編號4)。 │├──┼──────┼──┼──┼──────┼────────────┤│5 │蒸氣殺菌釜( │台 │4 │殺菌籠4個。 │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 ││ │金瑛發機械工│ │ │ │全字第140號案件於100年10││ │業有限公司) │ │ │ │月14日查封(編號5)。 │├──┼──────┼──┼──┼──────┼────────────┤│6 │均質機 │台 │1 │變頻器1個。 │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 ││ │ │ │ │ │全字第140號案件於100年10││ │ │ │ │ │月14日查封(編號7)。 │├──┼──────┼──┼──┼──────┼────────────┤│7 │套標機 │套 │1 │套標機模組。│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 ││ │ │ │ │ │全字第140號案件於100年10││ │ │ │ │ │月14日查封(編號15)。 │├──┼──────┼──┼──┼──────┼────────────┤│8 │泡茶筒(不銹 │個 │6 │茶萃取過濾桶│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 ││ │鋼筒) │ │ │1個。 │全字第140號案件於100年10││ │ │ │ │ │月14日查封(編號18)。 │├──┼──────┼──┼──┼──────┼────────────┤│9 │充填機 │台 │1 │PP充填頭18個│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 ││ │ │ │ │。 │全字第140號案件於100年10││ │ │ │ │ │月14日查封(編號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