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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7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7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永添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102 年度執聲字第4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永添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仲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3-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