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苗秩易字第3號聲請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處罰人 張樹貴
饒月華賴碧蓮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2日南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裁處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樹貴、饒月華、賴碧蓮各易以拘留參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處罰人張樹貴、饒月華、賴碧蓮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分別經聲請機關以102 年3 月22日南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裁處罰鍰3,000元確定,且均逾期不完納之事實,業據聲請機關提出原處分書、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影本為證,其聲請將原裁處之罰鍰易以拘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照前開法律規定,以900 元折算1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被處罰人3 人各應易以拘留3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