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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良榮被 告 光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漢鎮被 告 蔡淑芬共 同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4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