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進堯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 告 陳政雄被 告 羅偉年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進堯、陳政雄、羅偉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