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林權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林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孟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