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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被 告 陳政和上列被告因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211 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拆屋還地及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大為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