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苗簡字第822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龔怡心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185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龔怡心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非法輸入含有醫療藥品之化粧品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2%水楊酸精華液」玖瓶沒收銷燬之。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2%水楊酸精華液」玖瓶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龔怡心未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核准並發給許可證,竟分別於民國
101 年11月底某日及102 年1 月27日,自美國輸入含有醫療藥品SalicylicAcid 成分之Paula'sChoice 牌「SkinPerfecting2% BhaLiquid」(即2%水楊酸精華液,下稱水楊酸精華液)12瓶及6 瓶(共計18瓶),並委託不知情之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向財政部關稅局報運進口。嗣因龔怡心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問與答方式刊登販售水楊酸精華液之商品訊息,為警於102 年11月2 日上午10時20分許,經龔怡心同意至其位於苗栗縣銅鑼鄉○○村00000 00號之倉庫內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水楊酸精華液共9 瓶。
二、本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三、附記事項:被告於偵訊時自承其於民國101 年11月底某日及隔年1 月27日,分2 次輸入「2%水楊酸精華液」12瓶及6 瓶,其2 次輸入行為並無時間上之密接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分論併罰。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㈡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第7 條第1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57條、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7 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仲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185號被 告 龔怡心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10鄰中平128之1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怡心未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核准並發給許可證,竟自民國101年底某日起,自美國輸入含有醫療藥品Salicylic Acid成分之Paula' s Choice牌「Skin Perfecting2% Bha Liquid」(即2%水楊酸精華液,下稱水楊酸精華液)共18瓶,並委託不知情之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向財政部關稅局報運進口。嗣因龔怡心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問與答方式刊登販售水楊酸精華液之商品訊息,為警於102年11月2日上午10時20分許,經龔怡心同意至其位於苗栗縣銅鑼鄉○○村0000000號之倉庫內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水楊酸精華液共9瓶。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龔怡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A1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藥政科技士彭鈺禎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訪談紀錄、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拍賣網頁相關資料各1份、進口報單4份、扣案物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罪嫌,而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項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趙 佳 儀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 欣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