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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重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徐靖婷

徐子琹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徐成宏被 告 劉萬興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交訴字第39號酒駕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魏正杰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