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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原訴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志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志維自民國壹零肆年捌月拾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高志維因涉嫌違反森林法等罪嫌,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之規定,自民國104 年7 月26日起羈押在案。惟被告自

104 年8 月13日起已另案發監執行,不復存在逃亡情形(參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執乙字第212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且被告所涉上開森林法等案件,業已於104 年8 月12日宣判,是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之情形,本件羈押自應從104 年8 月13日起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法 官 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雙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裁判日期: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