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決定書 104年度刑補字第1號請 求 人 王麒瑞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事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王麒瑞以誣告之罪請求准予補償新臺幣3 兆元,受害人不能依刑補受補償者,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等語。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請求人王麒瑞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記載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說明其請求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 條或第2 條何款事由),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原聲請書所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賠議字第1 號決定書,僅係該署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為拒絕賠償之意思表示,與刑事訴訟、軍事審判或少年事件程序均無涉),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4 年6 月17日送達請求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而請求人逾期迄未補正,爰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