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聲療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林國華上列受處分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執行強制治療,經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4 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國華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