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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苗秩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苗秩易字第1號聲請機關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被處罰人 劉玉杰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苗秩字第5 號裁定處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玉杰易以拘留參日。

理 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第21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處罰人劉玉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

103 年度苗秩字第5 號裁定處罰鍰3,000 元確定,且逾期不完納之事實,業據聲請機關提出原裁定、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為證,其聲請將原裁處之罰鍰易以拘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照前開法律規定,以900 元折算1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被處罰人應易以拘留3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15-01-27